2016年海南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2 23:32:1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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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按照国际旅游岛建设、绿色崛起发展战略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以保持优良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以完成国家水污染防治考核指标为基础,以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为导向,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构建水生态环境安全格局,推进经济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工作目标:按照环境质量“不能下降,只能更好”的原则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力争到2020年,全面达到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我省各类水体水质考核目标要求。全省重点湖库和主要河流水质持续保持良好,城镇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得到大幅提升,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保持优良,城镇内河(湖)污染问题得到解决。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18年,全省城镇内河及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内湖消除劣V类水体,实现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2020年,列入国家地表水考核的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省级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4%以上;污染严重的入海小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县城以上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或优于III类标准)为100%;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得到大幅提升,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较差比例保持不变;近岸海域国控考核点位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100%,省级近岸海域考核点位优良比例达到95%以上(各类水体目标详见附件1-6)。

  到2030年,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97%以上,污染严重的入海小河流水质基本达到或高于Ⅳ类标准,全省内河(湖)水质达到或优于IV类标准的比例为100%,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力争达到100%,近岸海域考核点位优良比例达到98%以上。

  一、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实施严格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饮用水全过程管理,开展重点流域和湖库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严防地下水污染,保护海洋生态,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一)加强水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严格执行《海南省总体规划》要求,划定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洪调蓄、海岸带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两岸50米、湖库周边100~400米、重要湿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实施严格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开发活动。(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要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取缔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对水质出现超标的饮用水源地开展综合整治,确保水质稳定达标。加强松涛水库、大隆水库等重点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控,到2017年,新建11个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单一水源供水的海口(东西片区单独供水)、琼海、定安、屯昌、临高、乐东、白沙、保亭和琼中等市县应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至2020年,县城以上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保护重点流域和湖库水生态环境。强化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等三大流域主干以及其它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开展重点湖库环境保护试点,完成松涛水库、牛路岭水库、大广坝水库、万宁水库和大隆水库等五大湖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以重点流域、重点湖库水质不下降为底线,到2017年年底前,84%的大中型湖库水质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到2020年,全省重点监测的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水务厅等参与)

  (四)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域环境状况和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到2017年年底,全省重点地区新建142个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等参与)

  开展全省重点区域地下水防渗处理措施检查,2016年年底前,完成省内10个重点工业园区、5家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2个油品储备码头及仓库和重点矿山开采区,以及全省16个生活垃圾填埋场和1个危险固废填埋场等区域专项核查,确保上述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等参与)

  到2017年年底,全省所有加油站地下油罐应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到2020年年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全部实施封井回填。(省生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五)保护海洋生态。严格控制向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典型海洋生态区域和滨海湿地以及产卵场、索饵场、繁殖场等重要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实施增殖放流,在三亚、文昌、琼海、万宁、陵水、临高、儋州等沿海市县选择适宜海域建设人工鱼礁区。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与保护,恢复改善功能。加强三沙岛礁的保护和生态恢复,推进三沙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到2018年年底,实现主要岛屿污水全处理。到2020年,近岸海域断面优良比例达到95%以上。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管,开展海域自然岸线调查,明确我省自然岸线的长度和具体位置,对自然岸线进行标识,并向社会公开,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市县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60%。(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二、治理突出水污染问题

  针对全省主要江河、湖泊、水库水环境质量总体优良,城镇内河(湖)、城市黑臭水体、农村饮用水水源、部分近岸海域和入海小河流等局部水污染问题严重的现状,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水污染问题。

  (六)实施城镇内河(湖)治理。落实《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开展排查污染源,实行“一河一策”,制定针对性的治理行动方案;集中开展打击偷排漏排、非法采砂、垃圾入河、非法养殖等水污染违法专项行动;实施污水治理河道清淤、垃圾收集、工业废水、养殖、种植业面源、水土流失治理、河道非法采砂、湿地保护、生态恢复、水环境监测建设等整治工作,对全省已明确的64个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进行集中专项治理,每半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城镇内河及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内湖消除劣V类水体,全省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具体见附件1)。(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七)开展城镇黑臭水体整治。成立全省各级城市内河(湖)水环境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和协调全省城市内河和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制定我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和效果评估的要求,启动全省流经城镇河涌的黑臭水体排查和污染负荷调查工作,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单位及达标期限。各市县政府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恢复等措施,系统整治各辖区内黑臭水体,每半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6年年底前,消除全省10%以上的黑臭水体。2017年年底前,消除全省40%以上的黑臭水体,海口、三亚、儋州等地级以上城市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水无臭味、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海口市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18年年底前,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年前,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具体见附件2)。(省水务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八)加强不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完成全省现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立桩定界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标识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各市县政府针对水质不达标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污染原因,制定水质达标方案,依法拆除排污口、设置生态防护带等,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膜法”示范工程建设,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到2020年年底前,现有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得到大幅提升。(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九)强化水质退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研究建立重点近岸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行严格的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鼓励沿海市县对陆域各类污水进行连片集中治理后深海排放。实施海口湾、秀英港、八门湾、小海、老爷海、新村港、铁炉港、三亚湾、洋浦工业港区、后水湾、东水港等重点海湾、港口、潟湖的污染治理。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严厉打击沿海旅游餐饮业水污染违法事件,保证旅游餐饮业废水达标排放。力争到2020年,水质退化的近岸海域水质稳步提升。(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等参与)

  (十)推进污染严重的入海小河流治理。制定我省入海小河流整治实施计划,明确消除V类及以下水质的总体目标,公布整治河流清单、责任单位和达标期限。各市县政府研究并采取合适措施系统整治各辖区内入海小河流,每半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20年年底前,全省污染严重的入海小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三、控制源头污染物排放

  (十一)狠抓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因地制宜改造部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对于排水去向为三大流域源头或干流、五大湖库及近岸海域重要汇水区域等敏感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其它污水处理厂要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到2020年,所有市县和重点镇必须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海口市污水处理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三亚市、儋州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其他市县污水处理率达到85%,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5%。(省水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加快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按照老城区优先、统筹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施工的原则,制定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加快在建污水处理厂管网项目建设,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制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污水管网建设和入网许可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严禁向旅游景区或整治的内河(湖)直排生活污水。到2017年,海口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市县应于2020年年底前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省水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保厅等参与)

  推进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全面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17年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海口污泥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竣工投产。其他市县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90%以上。(省水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十二)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源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制定实施我省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控制生猪养殖数量在600万头左右。划定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2017年年底前,依法逐步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规模化养殖场治理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等参与)

  控制农业种植业面源污染。开展重要粮食基地、瓜菜基地和水果基地的面源污染监测和评估。发展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研究制定农药、化肥使用种类目录和使用技术指南,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农药、化肥、农膜污染的影响。选择中部山区敏感区域和松涛水库等大中型灌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以沼气工程为纽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广循环农业模式,探索建立适于我省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模式。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各市县编制出台本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养殖禁止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逐步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养殖项目。加强水产品药残检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养殖用药行为,制定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地方标准,严格查处未达标排放养殖废水的行为。推广应用养殖废水处理和循环水养殖技术,防治高位池和工厂化海水养殖污染。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动水产养殖向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及生态化方向发展。到2020年,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1.8万公顷左右,水产养殖废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农业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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