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西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8-12 23:33:21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2.完成未经批准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年度关闭任务。(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编制并实施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复核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结果,核定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水利厅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2016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完成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摸底调查,制订并实施管网改造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开展设区市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开展汾河、沁河等流域生态需水试点研究工作。研究制定重点河流水量调度方案,加快建设山西“大水网”工程。(省水利厅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1.完成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自2016年起,11个设区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内的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排查和清理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单一水源供水的设区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工作。(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开展黄河干流万家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负责,忻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6.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开展河流源头、泉域重点保护区和重点水库等良好水体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实施重点规划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推进流域生态保护。
1.完成我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完成设区市城市蓝线规划编制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2016年6月底前,县级市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订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编制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御河等六大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研究工作,完善流域、污染控制区、污染控制单元三级防控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开展侵占河道、自然湿地空间项目排查工作。(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开展汾河、沁河、桑干河、滹沱河和漳河等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成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开展监测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完成《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山西保监局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3.开展《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办法》制定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山西保监局等参与,太原市、吕梁市、忻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4.开展《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山西保监局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5.开展《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修订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6.开展企业排水达标监督工作,强化污染物总量管理,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省环保厅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开展全省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省环保厅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安排,明确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要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治理工作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考核问责。
各地政府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省人民政府将制定并出台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分流域、分区域对全省落实行动计划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公众对话沟通平台,依法公开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