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最新户口登记条例全文细则解读(最全)(二)

发布时间:2016-08-13 16:04:5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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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常住人口全覆盖管理。建立健全常住人口管理体系,整合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力量,构建常住人口服务管理大格局。

  以社区、物业管理区域、村屯为基本单位,建立常住人口网格化管理机制,为常住人口提供登记办证、就业咨询、办理社保等“一站式”服务管理。强化“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的管理模式,全面掌握常住人口居住、从业和就业信息,实现对常住人口的动态化管理。

  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吉林市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实现对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居住信息等情况的全面准确掌握。依托国家和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吉林市人口基础信息库深度建设和应用,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和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提供平台支持和技术保障。着力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与应用,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信息支持,为吉林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另外,进一步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到2017年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从2015年开始,力争用4年时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要求和部署,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探索进城落户农民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下简称“三权”)的实现方式。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卫生体系

  据悉,吉林市将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继续实行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义务教育政策。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流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按照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努力改善接收随迁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随迁子女省内跨地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享有当地子女同等待遇。

  同时,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的实施,到2020年,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推进农村就业制度综合改革,建立农村劳务经纪人培养和激励机制,扩大技工和品牌工规模,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深化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为符合条件失地农民发放补贴

  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两年、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其他进城农村人口,在城镇连续居住和参加社会保险超过两年、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逐步享有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进城农村“五保户”逐步享有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人员待遇。

  另外,对符合规定标准、进城落户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为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将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在各层次城乡规划编制中,注重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人口规模,保证城镇化人口转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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