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6-08-14 22:07:5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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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三)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1.强化水源环境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建设。根据《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全省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3.监测公布饮用水水质。加强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9个市(州)中心城市和清镇市、仁怀市、赤水市、福泉市政府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县级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县城饮水安全状况。(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4.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逐步淘汰、限制、替代使用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十四)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1.实施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国家重点流域三峡库区及上游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及赤水河、乌江、清水江、南盘江等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实施五马河、盐津河,洋水河、瓮安河、湘江、三岔河(威宁县与钟山区跨界河段),清水江重安江上游河段、鱼洞河,马岭河水污染综合整治。在全省八大水系全面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实施红枫湖—百花湖、草海、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积极争取洪家渡水库、花溪—松柏山水库、三板溪水库、兴西湖、围山湖、氵舞阳湖、夜郎湖、赤水河等纳入国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3.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重点江河湖库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抗生素等化学药品使用,开展生态健康养殖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十五)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2015年底前,各地级城市建成区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整治目标。贵阳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十六)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科学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建立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为主体,湿地保护小区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对已侵占、退化的湿地采取退耕还湿(泽)、生态移民搬迁等方式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与恢复,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就地及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20年底前,制定全省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到2020年,全省湿地保有量不低于315万亩,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达5个、湿地公园达50个、湿地保护小区70个,实现草海退耕还湿(泽)1000公顷、龙里和花溪恢复湿地500公顷,全省湿地植被恢复和重建3000公顷。(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九、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二十七)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省政府每年公布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管县(市)水环境状况。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管县(市)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照国家要求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十八)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社会组织监督环境保护工作,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的培训和咨询。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十九)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宣传引导公众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意识;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托全省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

  (三十)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2015年底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及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分别制定和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逐年制定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实施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十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本方案各牵头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逐年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送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十二)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和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十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和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对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该地区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干预或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严肃问责。(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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