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8-14 22:09:2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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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市25个地下水超采区要开展综合治理,严格落实限采要求,逐步恢复地下水水位。2017年底前,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市政府要划定并公布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16.提高用水效率。实行用水强度控制,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控制指标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新建城区可渗透地面占总硬化地面面积比例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蚌埠、淮南、淮北、阜阳、亳州、宿州、滁州等缺水城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淮河流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省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159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5以上。(省水利厅、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17.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淮河流域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三、保障机制

  (一)强化科技支撑。

  18.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鼓励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19.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各类科技计划,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水生态保护修复、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0.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全面梳理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法制办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完善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22.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23.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推动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实行差别化、动态化授信政策,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参与)

  24.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继续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巩固和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在水环境敏感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25.完善法规标准。健全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等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修订或出台地方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等。(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安徽保监局等按照职责负责)

  完善标准体系。制定实施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26.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负责)

  完善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加强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与检察院、法院的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探索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7.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建设全省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部门之间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全指标监测。(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28.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省环保厅负责)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29.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30.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各地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统筹确定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额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31.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32.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省环保厅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省环保厅负责)

  (五)落实工作责任。

  33.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市、县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市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4.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省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35.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资委参与)

  36.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县、乡(镇)三级“河长制”,由市、县、乡(镇)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分别担任辖区内河道(段)的“河长”,强化协调调度,促进河道水质和水环境持续改善。“河长”负责组织实施相应河道(段)的水环境综合整治,采取措施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及时处置水环境应急事件。“河长”对应联系部门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参与)

  37.严格目标任务考核。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

  (六)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38.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省、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各市、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质量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国家级或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39.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保厅负责)

  40.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省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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