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8-14 22:12:2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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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加强城镇节水和再生水利用。各盟市要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2016年7月底,各盟市完成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及计量器设施摸底调查,制定实施管网改造计划,并配备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6.各盟市要积极在农区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综合考虑降水量、地下水开发利用条件等因素,将牧区划分为优先发展、适度发展、限制发展、禁止发展四个区域,进行灌溉饲草地发展布局与措施安排。推进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7.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8.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配合水利部和相关流域管理部门做好生态流量(水位)确定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 (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参与)

  (六)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等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将治污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2016年8月底,将达标方案报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自2016年起,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达标方案及治理进展情况。对未按期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参与)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国家确定自治区“十三五”期间两项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比例分别为7.1%和7.0%。2016年度全区水减排任务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削减1.4%和1.4%。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目标制定实施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细化分解到旗县(市、区)、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全力推进水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实现年度减排目标任务。(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3.防范环境风险。各盟市要全面开展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调查评估,落实防控措施。全面开展区域内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2016年11月底完成调查任务。(自治区环保厅、安全监管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2016年底,各地区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每年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流域上下游各盟市要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分级预警和区域(流域)及跨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救援队伍建设,积极防控和妥善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4.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要求,2016年底完成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七)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各地区及供水单位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全区42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开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到水龙头水质监测、检测和评估工作。乌海市和巴彦淖尔市要针对乌达区城区水源地、乌达区北水源地、临河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加强整治,编制实施达标方案,2017年底达到国家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2.各盟市要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违法建筑排查清理工作。单一水源供水的盟市要开展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工作。缺水地区不达标水源必须配套净水设施,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达标。(自治区水利厅、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3.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估。各盟市要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4.配合环境保护部完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各盟市要以水环境问题为导向,识别水质超标、生态敏感、风险突出的控制单元作为优先单元,筛选工程项目,编制优先控制单元污染防治方案。着力消除重污染水域。到2016年底,通过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措施,消除总排干入黄口断面等劣五类断面。(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5.2016年7月底,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要编制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方案,明确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全力开展整治工作。到2016年底,呼和浩特市要确保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与2015年度相比下降40%,包头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与2015年度相比下降30%。(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6.完成设区市城市蓝线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7.各盟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开展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工作。(自治区环保厅、林业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自治区、各盟市要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强化污染物总量管理,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流域上下游盟市要建立多层级联动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排查与处置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案件或突发环境事件。(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规范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3.开展全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自2016年起,要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逐步实现环境保护监管“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地区对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各类排污单位要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完成治污减排目标任务,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国资委参与)

  (二)严格考核问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盟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出台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每年对“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区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参与)

  将水污染防治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参与)

  (三)强化公众参与。

  自2016年起,自治区将每年公布各盟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水十条”信息公开的时间和频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饮水安全状况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2016年是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起始之年,面对全区水污染防治的艰巨任务,各盟市要抓紧编制本地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和工程项目,于2016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根据《防治计划》提出的任务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区2016年度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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