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4 22:12:2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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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按照国务院下达我区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期工作任务的函》(环办函〔2015〕1478号)中确定的年度水污染防治任务和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我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以下简称《防治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围绕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城市黑臭水体等四类水体年度防治目标,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机制体制创新,明确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统筹安排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促进全区水环境质量取得阶段性改善。

  二、工作目标

  我区松花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达到65.2%;辽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5.5%;黄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0.0%;海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0.0% 。西北诸河(额济纳河、锡林河)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0.0%;42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8.6%以上,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稳定。全区47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呼和浩特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与2015年度相比下降40%,包头市下降30%。

  三、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各盟市(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要开展区域内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排查工作,编制取缔“十小”企业年度计划。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生产项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部门参与,各地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区落实,不再列出)

  2.自治区、各盟市要制定2016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3.2016年底,自治区、各盟市要完成焦化、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造纸、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的制定工作,并做好组织实施。(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各盟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涉水行业开展清洁化技术改造。巴彦淖尔市要开展番茄加工行业清洁化改造,在确保稳定达标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提标改造。呼和浩特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等地区要对全部电石法生产PVC企业开展高汞触媒淘汰情况自查工作,确保高汞触媒淘汰完毕,并采用盐酸深度脱析、硫氢化钠处理含汞废水等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赤峰市、巴彦淖尔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等地区要开展涉及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推进提标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和循环利用等工程。(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4.2016年7月底,各盟市要完成各类工业集聚区的工业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中水回用设施配套建设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情况摸底调查工作。集聚区内工业废水需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6年底,制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017年底,完成此项工作。对本地区工业集聚区现有晾晒池、蒸发塘相关情况开展排查,不得以晾晒池、蒸发塘等替代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对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要全面整改。(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5.2016年底,各盟市要完成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的制定,开展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逐步实现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2016年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各盟市要编制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明确近远期建设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推进城镇合流制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建设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推进城市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2.2016年9月底,各盟市要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堆放点排查和规范化改造工作,杜绝污泥二次污染。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工作,推进地级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中心建设,2016年底,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7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2016年底,自治区、各盟市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并依法开展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划定呼伦湖、乌梁素海、察尔森水库等重点河湖的水产养殖限养区,制定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计划的清单并向公众发布。完成水产养殖池塘、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开展养殖业粪便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2.各盟市要加快推进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6年,全区新增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60个。呼和浩特市2016年须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0个,包头市完成20个,呼伦贝尔市完成25个,兴安盟完成30个,通辽市完成70个,赤峰市完成70个,锡林郭勒盟完成25个,乌兰察布市完成40个,鄂尔多斯市完成25个,巴彦淖尔市完成15个,乌海市完成1个,阿拉善盟完成9个。通辽市、赤峰市2016年至少完成以1个旗县(市、区)为单位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其他盟市力争完成以1个旗县(市、区)为单位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3.完成全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制定,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效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和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厅、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积极防治船舶污染,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开展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强制报废工作;开展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五)科学节约保护水资源。

  1.各盟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6〕23号)要求,完成2016年度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2.自2016年起,自治区、各盟市要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2016年对现有机井进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记制度,完成未经批准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年度关闭任务。(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3.严格执行地下水位、取水量双控方案。2016年,编制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和日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继续开展对我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不予审批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开展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4.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2016年底,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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