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8-14 22:16:4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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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14.加强湿地建设。完成房山区长沟泉水、琉璃河,大兴区长子营,通州区台湖,延庆区曹官营等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发挥其在河流水质改善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降低河流含氮磷的浓度。

  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15.整治城市黑臭水体。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及消除期限。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开展排污口调查,设置排污口标识。建立街道(乡镇)巡查员队伍,定期巡查排污口和河道两侧垃圾。以城乡结合部截污纳管及配套管网建设为重点,扩大既有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以村镇污水治理为突破口,以水源地所在村、民俗旅游村、规划保留村为重点,试行以专业化建设、专业化运行、专业化管理和市、区两级财政补贴为原则的体制机制改革。开展河道两侧垃圾专项整治行动,解决垃圾乱堆乱放问题。开展河道清淤疏浚,辅以生态补水及河道曝气复氧、植物修复、生物修复等措施,强化黑臭水体治理。自2016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基本消除中心城和新城的建成区的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市规划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各区政府

  16.改善水体水环境质量。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以街道(乡镇)为单元,建立污染源台账,开展截污控源和河道精细化管理。2020年底前,推进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绿色生态河流

  廊道工程建设,完成清河、凉水河、坝河、通惠河等河道综合整治。在通州区开展城北水网、城南水网、两河水网建设,对潮白河、北运河、运潮减河、凉水河等河道实施生态治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五)深入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7.调整产业结构。严控新增不符合首都功能的产业。全市区域内不再发展一般性制造业和高端制造业中比较优势不突出的生产加工环节,加快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高精尖产业结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等,各区政府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修订《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自2016年起,各区依据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各区政府

  严格环境准入,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及各类保护区关于禁批、限批的规定。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制定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并自2017年起实施。2018年底前,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完成市、区两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区政府

  18.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划定各区增长边界,明确空间管制要求。城六区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与建设规模,有序疏解人口和功能,逐步退出低端产业。严格限制新建和扩建医疗、行政办公、商业等大型服务设施。2016年底前,研究建立郊区集中建设区以外的存量工业用地退出及发展适合首都功能定位项目的配套政策。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原则上布局在工业园区和重点产业基地。推动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引导新增工业项目落户工业园区。

  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各区调查辖区建成区现有原料药制造、化工等行业水污染较重的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位于工业园区的企业除外),制定实施分年度的搬迁改造或调整退出方案,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环保局备案,并推动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2018年底前,完成河道保护及管理范围划定,明确河湖利用和保护要求。开展水域岸线登记和确权划界。严格水域空间用途管制,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依法查处非法挤占河湖、采砂等行为。

  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各区政府

  (六)切实加快重点流域治理

  19.潮白河流域。通过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措施,确保密云水库、怀柔水库、潮河、白河等Ⅱ、Ⅲ类水体水质保持稳定。建立健全重点区域内水质和水生态环境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定期开展监测评估与面源污

  染控制绩效评估,建立分级预警和警情发布机制。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密云区政府、怀柔区政府、延庆区政府

  通过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消除潮白河下段(苏庄、吴村断面)等劣Ⅴ类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密云区政府、怀柔区政府、顺义区政府、通州区政府

  20.北运河流域。通过生态补水、初期雨水收集处理、雨污分流改造、城乡结合部污水支户线完善等措施,确保长河、北护城河、土城沟、清河上段等水体水质稳定,改善永引下段、凉水河上段、通惠河下段、坝河下段等水体水质,消除清河下段(沙子营断面)等劣Ⅴ类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东城区政府、西城区政府、朝阳区政府、海淀区政府、丰台区政府、石景山区政府开展西排干、萧太后河、观音堂明沟、大柳树明沟、丰草河、半壁店明沟、小龙河等黑臭水体污染溯源和专项治理,消除城六区段的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朝阳区政府、海淀区政府、丰台区政府、石景山区政府

  通过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整体改善北运河、凤港减河、港沟河等水体水质。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通州区政府、顺义区政府、大兴区政府、昌平区政府

  开展北沙河、新凤河、玉带河、小场沟等黑臭水体污染溯源和专项治理,消除郊区段的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昌平区政府、大兴区政府、通州区政府

  21.永定河流域。通过生态补水、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措施,确保永定河山峡段等Ⅱ、Ⅲ类水体水质稳定,改善妫水河下段、永定河平原段等水体水质。通过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消除大龙河(皋营桥断面)等劣Ⅴ类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延庆区政府、门头沟区政府、丰台区政府、大兴区政府

  22.大清河流域。通过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面源污染治理、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措施,确保拒马河等Ⅱ、Ⅲ类水体水质保持稳定。通过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面源污染治理、工业企业强化监管等措施,消除大石河(祖村断面)等劣Ⅴ类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房山区政府、丰台区政府

  开展大石河等黑臭水体污染溯源和专项治理,消除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丰台区政府、房山区政府

  23.蓟运河流域。通过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消除泃河下段(东店断面)等劣Ⅴ类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平谷区政府、顺义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水环境管理

  24.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定各区水环境质量目标。各区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制定整治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报市政府备案,并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25.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控制。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流域,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26.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沿河流、湖库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等,各区政府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水产品集中养殖区和畜禽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等,各区政府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6年底前,市、区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各区政府

  27.全面推行排污许可。2015年底前,完成20家企业排污许可试点,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量核算核定。自2016年起,依法启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定并发布分阶段实施目录。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技术支持,建设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严格排污许可证后续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实施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28.深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流域协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重点完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应急响应等工作机制。协同张(家口)承(德)地区共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合作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推进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大清河等跨界河流的绿色生态河流廊道治理,加大官厅、密云等水库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力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园林绿化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二)严格执法监管

  29.完善法规标准。修订《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雨洪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地勘局等,各区政府

  30.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水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动态更新机制。排查各类水污染源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排污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或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并公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各区政府

  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2015年底前,公安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各区政府

  严厉查处违规排污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等设施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对重点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粪便消纳设施的监管。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政市容委等,各区政府

  依法查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以及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各区政府

  31.提升监管水平。建立本市跨部门、区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2020年底前,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提高市、区两级水环境监测能力,增加仪器设备,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完善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地表水评价方法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自动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建立用于监控污染源变化、实施区域考核和水环境补偿的跨界断面,以及反映省界断面水质变化的省界出(入)境断面等监测网络系统。建立市、区、乡镇三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红线管控区例行遥感监测以及地面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优化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山区和深层地下水监测网络建设,并建立深层地下水监测及管理制度。2017年底前,配合建成统一的京津冀水环境监测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地勘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各区政府

  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各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推进环境卫星、大数据等在环境监管中的运用。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区可依法将适宜由街道(乡镇)承担的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力赋予街道(乡镇),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于2016年底前明确环保主管部门,设立环保岗位,报送市和区环保、水务、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自2016年起,各区应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将环保工作纳入现有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将环保职责具体落实到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并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建立以基层网格为单元的污染源动态更新与管理机制,健全分级分类处理和上报反馈制度。各区监管网格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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