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6-08-14 22:16:4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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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编办等,各区政府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32.落实和完善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北京海关等,各区政府

  研究建立排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收费标准高于治污成本,并做到应收尽收。研究建立中水全成本价格机制。研究制定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的相关收费政策。完善水资源费、城镇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的相关政策。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各区政府

  33.促进多元投融资。建立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健全公平竞争投资环境,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推进质押权交易的相关扶持政策,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积极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投入。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或股份制方式建设、经营污水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等,各区政府

  研究制定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和民营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投资政策、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的规划和用地政策,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厂网分开建设运行的管理政策。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周期。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各区政府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以奖励、补贴、贴息等形式,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湖生态补水、河道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项目。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加大对节水设备产品、有机肥、污泥衍生产品和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的资金支持力度。凡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需要的,应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不足部分可由公共财政予以补贴。政府资金使用方向要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各区政府

  34.建立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环保“领跑者”激励政策,倡

  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园区的用水效率和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示范。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等,各区政府

  推行绿色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业务,通过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定期公布应予限制贷款的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将其列入限制贷款类企业。完善企业环境行为数据库,2017年底前,在各金融机构的法人层面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级体系,由分支机构应用评级体系对企业进行授信,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等,各区政府

  深化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落实并完善《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根据水质目标要求,适时提高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标准,调整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标准;制定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结算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各区要探索建立辖区内各乡镇间的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每年根据水环境质量评估状况,对完成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任务的区,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不予或减少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区政府

  (四)强化科技支撑

  35.推广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大自主创新产品在水处理工程中的应用,提高关键技术设备的国产化率。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处理处置、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等技术。开展京津冀合作,推进先进适用成果在区域共享与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科委、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农业局等,各区政府

  36.支持开展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交流。支持开展水环境领域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围绕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等技术。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牵头单位:市科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各区政府

  37.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制定统一的技术装备行业标准,打破行业发展中的区域壁垒,规范发展环保产业市场。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加强对供水水质净化、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领域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规范。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各区政府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水污染治理领域科技服务业发展。以河道治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为重点,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渗滤液等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营模式发展。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等,各区政府

  (五)广泛动员公众参与

  38.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每年公布各区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加评选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区、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资格。自2016年起,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是否超标排放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各区政府

  39.鼓励社会监督。支持公众依法、有序监督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科学客观解读水环境质量,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科普和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案件。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健全举报制度,支持公众监督、举报污染水环境行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公众对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等,各区政府

  40.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节约用水,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组织系列环保公益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培育和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教委、首都精神文明办、团市委等,各区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北京市水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推进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和工程建设办公室,适当增加相关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各区政府

  (二)分解落实责任。各区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要制定本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细化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工程项目,逐一落实到有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和排污单位。各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2016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政府督查室

  市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以后每年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措施。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管理,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等

  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年度任务分解,抓好落实。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政府督查室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等,各区政府

  (三)实施“河长制”。各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研究部署、监督实施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协调河湖生态环境管理的重大问题,确保机构、资金、人员全面落实,责任到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等,各区政府

  (四)强化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

  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企业要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积极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规范安装污水排放在线监测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等,各区政府

  指导督促企业主动、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企业编制和公开年度环境行为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企业环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用地审批、投融资、财政奖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国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等,各区政府

  (五)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水务局等,各区政府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并对有关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

  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等,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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