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蒙古最新户口登记条例全文细则解读(最全)(二)

发布时间:2016-08-15 22:26:0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内蒙古最新户口登记条例全文细则解读(最全)(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8-15 22:26:02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全面放开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限制

  《实施意见》指出,全面放开农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长期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限制。

  其中,自治区内农村牧区考入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集体户。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入经常居住地、就(创)业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镇申请迁移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对在同一城市、建制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

  具有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旗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镇区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另外,《实施意见》指出,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以在我区大中小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