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8-16 19:43:5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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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禁止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只和车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的应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四)禁止设置油类、化学危险品、有毒有害物质仓库;

  (五)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六)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九条 除遵守第八条规定外,在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各类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三)禁止停泊各类船只、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现有的禽畜放养场必须限期搬迁;

  (四)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五)禁止建立墓地。

  第十条 除遵守第八条规定外,在二级保护区内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采用清洁工艺,进行有效的治理,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现有的以剧毒物品、危险品作原料或为产品的企业以及重污染企业必须搬迁。

  (三)现有企业必须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四)原有的各类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和污染物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 除遵守第八条规定外,在准保护区内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设立以剧毒物品、危险品作原料或为产品的企业以及重污染企业;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污染负荷。

  第十二条 河流、湖泊、水库、输水主河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确定上游引水和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不得影响下游水体功能要求。在确定相关项目和水库最小泄流量时,应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因突发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十五条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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