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8-16 19:46:0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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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整治城市面源污染

  结合城市绿化和初期雨水利用,积极推行低环境影响的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净、排相结合的大型集中式和小型分散式雨水洪水收集利用设施,促进城市雨水资源利用。加大对建筑工地、路面、城区雨水排口的垃圾和污水、汽车尾气、大气干湿沉降等污染源的监管力度,防止污染物随雨水径流污染水体。规范和完善道路管网、城市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建设,优化排水体制,减少不透水地面比例,到2020年,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五)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优化空间布局

  (1)合理确定发展空间布局。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和纳污能力,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和产业发展等规划,坚持“产业集聚、布局合理、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分类规划区域和产业发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完善功能布局。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沿岸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严格控制除武汉化工区外的新建石化、化工等项目。通过推行高耗水行业用水先进定额标准和限定指标管理、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用水总量控制,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废水排放全部达标等措施来合理优化和调整工业产业空间布局。(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科学规划水域控制范围。2016年底之前,科学划定江河湖库保护范围、生态保护红线、滨江滨湖保护区和缓冲区。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留足河流、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合理调整水域周边的产业结构和布局,禁止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水域规划控制范围内选址,2017年底之前,依法关闭、停办、迁移、转产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污染环境的企业。加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设,增加绿地面积,形成临江环湖沿河园林绿化景观。(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严格环境准入机制

  逐步建立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根据我市流域水质控制目标,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先保护水质良好水体,着重改善不达标水体环境质量,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禁止新建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氮肥、印染、制革、农药、电镀等高污染项目;工业企业须向工业园区集中,原则上禁止审批园区外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禁止审批向水质良好水体或者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排污的建设项目;向不达标水体排污的新(改、扩)建项目,对应的超标污染物实行同水体2倍减量置换;对无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或者相关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可能造成污水直排的项目实施限批、缓批。未完成水体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区域和企业,不得批准建设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调整产业结构

  (1)推动污染企业退出。三环线内,重点行业(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工业项目“只出不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只减不增”,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者依法关闭。(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武汉制造2025行动纲要》的有关要求,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区域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订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工业企业。排查全市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各区要梳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并于2016年7月底之前将本区小型工业企业污染源清单和拟取缔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2016年底之前全部取缔。(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推进清洁生产

  (1)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清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技改现状,2016年制订专项治理方案,提出实施清洁化改造计划;2017年底之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者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除民生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现状水质达标区域实施等量置换,超标区域实施减量置换)。(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以及使用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行业(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须着重进行清洁生产分析,原则上应当采用国内先进生产工艺,达到行业清洁生产二级水平(国内先进)。(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六)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严控用水总量。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控制超计划用水。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到202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35%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完善水费政策。完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研究制定农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之前,全市均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研究实行农业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

  (3)严控地下水开采。2017年底之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区范围划定。严禁开采深层地下水,控制开采浅层地下水,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科学保护水资源

  (1)科学核定基本生态流量和纳污能力。加强水功能区监管,根据水功能区类别,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依据。2020年底之前,核定重点江河湖库生态流量和纳污能力,将跨界江河湖库生态流量需求报上级政府,作为流域水量分配调度的重要依据。(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加强江河湖库水量科学调度。2018年底之前制订完善市域内水量调度方案,对于已建和新建的水利工程,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护河湖健康生态,满足自然保护区、景观、湿地、鱼类产卵场等敏感区域的需水要求。优先保障汉江武汉段等重点水源生态流量、东湖等重点湖泊和梁子湖等水质良好湖泊生态水位。(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推进水循环利用

  (1)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水平,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自2016年起,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17年底,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到2020年底,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1%。(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促进再生水利用。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步推进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因地制宜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和管网,工业生产、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冲厕、道路保洁、洗车、景观、设备冷却水等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10%以上。推进中水回用及雨水收集利用,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提高用水效率

  (1)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到2017年底,建立万元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到2020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30%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考评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和用水计划考核,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完善工业取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重点抓好石化、电力、造纸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工作,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节水技术改造。钢铁、汽车、食品饮料等高耗水行业企业要通过强化企业内部节水管理、应用节水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节水水平。(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推进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推广使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2016年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2020年底之前完成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更换改造工作。对全市范围内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此项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推进农业节水。大力发展节水增效农业,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以灌区为单元,加强灌溉设施的更新改造及节水灌溉体系建设,恢复提高灌溉能力,提高节水灌溉率。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节水设施覆盖面积达到2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七)保障饮用水安全

  1.强化饮用水监管

  (1)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饮用水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机制,明确环保、水务、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在饮用水监管中的职责,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由供水单位和相关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集中式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内供水单位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乡镇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建设规范化水源保护区。依法科学合理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水源保护区红线纳入规划控制。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标志,建设视频监视监控系统,因地制宜建设防护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生态围栏等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防护设施,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止种植、养殖、垂钓和游泳等行为。(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强农村饮用水保护。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档升级,推进集中供水管网延伸服务,合理整合归并小水厂,提高农村集中供水覆盖率和供水水质,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形成定期报告制度。(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整治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禁止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种植、养殖,2017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关闭截流排污口,搬迁或者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及码头。(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投公司、市水务集团、武汉海事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提高饮水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完善供水水源应急系统,增强各水厂之间的互供能力,到2020年,建立基本完备的应急备用水源和供水系统,全面提高应急安全供水能力。升级水厂净水处理工艺,提高抗风险能力。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迁移水源地整治难度大或者取水位置不合理的取水口,整合小水厂。2017年底之前,关停国棉水厂。(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投公司、市水务集团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健全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体系。完善风险预防体系,强化预警断面自动监测监控,建立“一源一案”环境应急预案,完善水源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危险品运输风险防范,配套建设水源保护区内道路和桥梁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定期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上游地区污染源,完善水源地保护区风险源名录及管理制度。评估市政排污排渍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风险,加强调度,建立排水供水联动机制,科学合理安排排渍排涝。(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集团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八)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

  1.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大长江武汉段、汉江武汉段、梁子湖、斧头湖、牛山湖、鲁湖、梅院泥水库、夏家寺水库、道观河水库等水质良好河流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开展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调查和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订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采取控源减排、退耕退塘、还湖还湿、取缔投饵养殖等生态保护措施,维持水质稳定。(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全面排查全市各类水体环境现状,公布建成区黑臭水体名录,明确黑臭水体整治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2016年9月底之前,编制完成黑臭水体整治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措施,实现水面无漂浮物、沿岸无垃圾、水域无违法排污口、水体无明显臭味。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并发布水环境质量变化信息。2017年底之前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保护水生态系统

  (1)保障生态空间。积极保护生态空间,采取多种经济政策,释放滨岸生态空间,有序实现江河湖库休养生息。严格河流、湖泊、湿地等用途控制,清理非法开垦土地,保持重点江河湖库水面面积不减少,恢复被侵占的水体生态环境。加强对中心城区湖泊周边人工围垦形成的养殖垸塘的退垸还湖工作,提升农田、农村集水区河段滨岸植被面源污染截流功能。(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构建生态水网。继续实施大东湖生态水网、金银湖生态水网、汉阳六湖连通工程,恢复湖与湖、江与湖之间的自然连通。综合治理东湖水系,推进“大东湖”及其周边区域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垃圾收集系统。开展湖泊、港渠水域、湖滨带和汇水区等区域的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人工湿地系统。(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投公司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强生态建设。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建设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逐步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修复,严禁违规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力度,实施沉湖、涨渡湖等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将梁子湖等水质良好湖泊打造成为全国湖泊生态保护示范区。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增加水生生物多样性。(此项工作由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务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推进流域污染防治

  (1)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排查重点河流排污口,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严格控制新(改、扩)建排污口。调查府河、通顺(东荆)河、滠水、巡司河、马影河等水质不达标河流流域水环境状况,分析污染来源,研究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编制实施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开展武汉市域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建立“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控制体系,推进水污染防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实施流域综合整治。以主要河流和湖泊为重点,开展流域综合整治,修复水生态系统。市级负责统筹组织府河、巡司河等跨区河流综合整治,各区负责本辖区河港整治,每年组织完成辖区内1—2条重点河流港渠整治。通过流域整治,确保长江武汉段、汉江武汉段、梁子湖等重点水体水质稳定达到或者优于III类水质,已达标水体水质不退化降级;府河、通顺河入江断面达到水质考核目标;斧头湖、倒水、滠水等不达标或者不能稳定达标水体按时限达到考核要求。(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推进中小河港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大中小河港清淤疏浚力度,修复构建生态湿地,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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