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6-08-16 19:46:0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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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深化湖泊污染防治

  (1)落实湖泊保护机制。严格落实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深入贯彻湖泊保护管理责任制和湖泊保护考核机制,将湖泊保护纳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明确考核目标与各方责任,定期公布湖泊保护与管理状况。严格执行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建设智慧湖泊综合管理系统,完善蓝线标志建设,推进湖泊绿地、绿道与湖泊公园建设,实施“一湖一策”湖泊保护政策。(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农委、市考评办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修复湖泊等水体水生态系统。根据所在区域、公众影响和污染程度,制订综合整治方案,修复湖泊等水体水生态系统功能,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先整治人口密集区水体,重点整治东湖、后官湖、汤逊湖等影响较大的湖泊和墨水湖、南湖、南太子湖等劣V类湖泊,以及中山公园、解放公园等重点城市景观水体。到2020年底之前,东湖、后官湖、鲁湖、后湖、涨渡湖实现达标,汤逊湖、东大湖、墨水湖达到IV类水质标准,外沙湖达到V类水质标准;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基本消除,非中心城区湖泊劣V类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6.防治地下水污染

  加强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场、化工企业等重点行业和场地地下水污染监测监控。开展典型场地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摸底调查工作,初步评估地下水污染状况、成因及潜在风险,建立数据库,实现地下水环境信息共享。积极推进紫霞观、北洋桥、岱家山等封场垃圾填埋场以及武汉固体废物处置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强化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及修复工程示范。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当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当于2017年底之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者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当实施封井回填。(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九)强化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1.落实环境信息公开

  (1)环境质量公开。定期公布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按时发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河流重点断面、重点湖库的水质状况,适时公开公众关注水体的水质状况。(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污染信息公开。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达标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依法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依法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市、区两级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重点企业排污信息公开。企业要提升守法意识,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国控和省控重点企业要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相互监督治污成效,共同承担治污责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加强舆论引导

  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人人关心环境、珍惜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强公众参与

  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清洁水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推动公众、社会组织参与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开展相关咨询活动,支持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邀请公众或者社会团体参与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清单制定和治理、重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十)健全保障措施和机制

  1.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

  (1)建立工作机制。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发《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成立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港口船舶、黑臭水体等整治工作专班,推进专项整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议。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对照本工作方案,制订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年度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实施方案应当于2016年9月底之前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11月底之前提交下一年度实施计划。(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等负责组织实施)

  (2)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和控制目标,于2016年9月底之前成立工作专班,建立机构,明确并公开河长、湖长责任人,制订并公布各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辖区范围内水污染防治总体目标和分年度工作任务,统筹开展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实施方案应当于2016年9月底之前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11月底之前提交下一年度实施计划。(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建立考核体系。制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考核办法,建立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目标考核和任务考核为抓手,以整治黑臭水体、劣V类水体、不达标水体为重点的责任考核制度,将本工作方案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考评机制,市人民政府定期考核各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邀请第三方机构对水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并邀请人大、政协机关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考评办、市监察局等负责组织实施)

  (2)明确考核责任。对未通过考核的,予以通报,并约谈有关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履职缺位、弄虚作假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因决策不当、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事故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考评办、市监察局等负责组织实施)

  3.强化资金保障

  (1)加大财政投入。加大政府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河道湖泊整治、水库及塘堰沟渠整治、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河湖清淤、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再生水利用与雨水利用等项目和工作。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市、区分级保障本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设施运行费用。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用水效率、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奖励。合理调整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探索流域、湖泊整治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强化科技支撑

  (1)推进技术研究。充分发挥武汉水环境领域科技资源优势,组织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入开展水资源、水环境领域科学研究。加强生态流量、城市面源污染控制、城市水环境容量等具有武汉地域特色的环境问题研究。(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整合科技资源,鼓励相关企业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技术、污水处理集成技术、环境监测技术、污泥与淤泥资源化利用成套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等方面开发相应的技术设备并形成产业化。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发展配套企业,完善产业链条,形成企业集群。加快东湖节能环保产业园、青山节能环保产业园等环保产业园建设。(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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