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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6—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3号),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环境承载力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以解决实际水污染问题为导向,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强化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水陆统筹、河湖兼顾,深化源头控制、综合整治、系统修复,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分工、政企协同、全民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分区域、分阶段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水生态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实现主要河流和湖泊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三、主要指标
2017年底之前,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全市国控、省控考核断面和点位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0%以上,府河、通顺河入江断面达到水质考核目标;基本消除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非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者优于III类比例高于95%;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四、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管理
分期分级公布全市江河湖库保护名录,明确各类水体保护目标,调查现有水体的水质状况,制定不达标水体清单。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要制订达标方案,明确不达标水体防治措施、达标时限和责任主体,将治理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达标方案要求于2016年9月底之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实施涉水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区域限批等措施。(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强化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研究制定《武汉市“十三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办法》,开展重点行业总磷、总氮排放调查工作,逐步摸清总磷、总氮排放底数,探索将总磷排放纳入“十三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研究实施总氮、重金属等污染物区域或者流域总量替代,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对国控、省控和市控断面超标的河流湖泊,实施超标污染物倍量替代。以水质优良和富营养化湖库为重点,逐步开展流域容量总量控制方案研究,持续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提高监管能力
(1)健全环境监管机构。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划分市、区、街道(乡镇、工业园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2016年起,各区要拓展街道、乡镇和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职能,设置环境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明确监管对象、任务、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加强市、区两级环保执法力量,健全环境监察机构,优化环境监管队伍,加快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健全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加强入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强化跨界水污染事故、排渍排涝通报与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跨界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工作,定期会商,妥善处理跨界水污染纠纷和环境突发事件。以后官湖流域为试点,探索建立市域内跨区生态补偿机制。(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健全监测体系
统一规划设置环保、水务等部门的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提高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和监测网络的覆盖面,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入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全天候监测跨界水质变化情况,提高预警能力。进一步提高市、区两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水平,稳步提升常规、应急、水质全分析、水质自动监测能力,组织开展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专项研究性监测。(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5.防范环境风险
(1)完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警平台建设,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区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应当制订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水环境风险防控和管理相关政策,建立水污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人民政府应急办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防范环境风险。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动态更新《武汉市重点涉危企业环境污染应急手册》,划分风险等级,强化风险防范。着重评估江河湖库周边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环境风险源等高风险重点行业必须健全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探索开展江河湖库周边典型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落实防控措施。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强化学品污染控制。根据环保部关于优先控制化学品的有关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换。以武汉化工区为重点,在重点湖库和重要江河流域附近化工园区,开展化工园区环境监控与预警系统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2017年底之前完成全市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强化风险监控。(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农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升级改造,梁子湖、斧头湖等敏感区域内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6年底之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干流、汉江干流和不达标水体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处理设施需强化脱氮除磷,2017年底之前,除“四厂合一”工程(搬迁沙湖、二郎庙、落步咀污水处理厂,建设北湖污水处理厂)之外的中心城区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升级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提高到370万吨/日,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主城区和功能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新城及新城组团、中心镇和一般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70%和60%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投公司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完善污水收集系统
加快推进全市污水系统建设,统筹考虑城市开发、旧城改造与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和住宅小区新建管网均须实行雨污分流。积极推进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不达标水体以及东湖等重点湖泊周边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截流、调蓄或者分散处理等治理措施。2016年实现全市中心城区40个湖泊主要排污口截污;2017年底之前主城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85%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年均浓度力争达到150毫克/升。到2020年,主城区和新城区建成区湖泊实现全面截污,建设以雨污分流为主的城镇污水系统,主城区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90%以上,新城区建成区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年均浓度力争达到170毫克/升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推进污泥处置
落实《武汉市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建设南太子湖、三金潭、黄家湖、汉西等污泥处理处置项目。2016年,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5%以上;2017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取缔非正规的污泥堆放点。(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城投公司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三)强化企业环境监管
1.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1)实施排污许可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与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等制度措施的有效衔接。2017年底之前,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完善法规和标准。结合国家、省现有以及即将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制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等负责组织实施)
(3)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实施《武汉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诚信企业采取奖励性环境管理措施,对环境保护不良企业采取惩戒性环境管理措施。2017年底之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共享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上市融资、评优评先认定的重要依据。(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加大执法力度
(1)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健全环境执法协作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
所有已批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需于2016年底之前完成规划环评工作。2017年底之前,工业集聚区(园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完善污水集中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上报具备审批资格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强化钢铁、化工及环保产业聚集区、汽车及机电产业聚集区、光电子及生物医药产业聚集区、食品产业聚集区等四大产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列出集聚区内废水预处理未达标的企业清单及运行不正常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限期完成整改。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引导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建设。(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四)推进面源污染防治
1.防治养殖污染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禁养、限养规定,三环线以内禁止养殖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必须在2016年底之前全部搬迁或者关闭,三环线到外环线之间的限制养殖区内的畜禽养殖应当在2017年底之前全部搬迁或者关闭。各新城区和功能区应当在2016年9月底之前,进一步划定本辖区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之前搬迁或者关闭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内畜禽养殖;限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2018年底之前,原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实现零排放,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全部搬迁或者关闭;适度养殖区要根据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规划集中养殖区。自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低水平分散养殖向规模化、生态化、集约化养殖发展,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降低畜禽养殖污染。全市生猪养殖要控总量、限增长,全面禁止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整治。(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控制水产养殖污染。2016年底之前,按照湖泊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容量和防洪要求,编制全市渔业养殖规划,制定渔业养殖技术规范,确定具体的养殖水域、面积、种类、密度、方式和布局等。中心城区湖泊禁止渔业养殖,现有的渔业养殖要在2017年底之前全面完成退养;非中心城区湖泊禁止围网、围栏、网箱养殖和投施肥(粪)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现有围网围栏应当于2016年底之前全部拆除。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推广稻田综合种养、循环水利用和增殖渔业等生态养殖技术。(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农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推进农业污染防治
(1)综合整治农业种植污染。2016年9月底之前,制订武汉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大力推广节肥、节药和农田污染最佳综合管理措施等先进适用技术。探索面源削减与点源削减的抵扣政策,减少氮、磷排放量。鼓励使用有机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年均递减1—2%。(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提高农田环境保护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境保护规定。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采用先进的农业灌溉技术和耕作方式,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大力发展循环农业,到2020年,各类循环农业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2016年9月底之前,各新城区制订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广冲水式厕所和生态拦截工程。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有效建立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区域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到2017年,全市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7年村庄环境整治率达到60%;到2020年全市70%以上建制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到2030年,全市95%以上建制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控制移动源污染
(1)积极治理船舶污染。2016年9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污染防治方案。全面排查现有运输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运输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增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建立海事、港航、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2016年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汉江干线。分类分级执行船舶结构、设施、设备的环保相关标准,现有船舶2020年底之前全面改造达标,经改造仍不能达标的船舶限期予以淘汰。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船舶执行新的标准,禁止不达标船舶在武汉市水域内通行。(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武汉海事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开展长江、汉江岸线污染综合整治,优化港口码头布局,重点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须建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垃圾等接收处理处置设施,完善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于2017年底之前达到建设要求,其他港口于2020年底之前达到建设要求。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以及在中心城区湖泊和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内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者应当制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武汉海事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