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州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6-08-16 19:52:2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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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委等配合)

  3.提升监管水平

  提高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健全海上联合执法和巡航监视制度,推进陆源入海排污口、涉海项目、江河入海口的环境监管,加强海洋倾废和海域采砂的执法监察。(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福州海事局配合)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福建省统一规划,健全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全市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环保、水利、国土、住建、海洋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公共财力保障,加快落实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海洋环境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福州海事局、福州市地方海事局等配合)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及“12369”环保热线接诉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补齐缺编环境执法人员,推进监控设施的第三方委托运营,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福州市及各县(市)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市编办负责)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福州市和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市)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各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节水型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牵头,市爱卫办、市园林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国家及省、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规定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自2016年起逐年制定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确定分流域、分海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市)区实施方案报福州市政府备案,福州市实施方案报福建省政府备案。(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经信委负责)

  (二)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

  市政府建立定期协调、督查的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严格落实“河长制”

  河(段)长要落实工作责任,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段)长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建委负责)

  (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配合)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参照福建省政府建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制度,根据福建省统一考核办法,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自2016年起,每年对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和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委组织部配合)

  将考核结果作为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配合)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效能办配合)

  (六)加强督查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效能办配合)

  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任务分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近、远期重点工作任务项目清单,于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福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繁重艰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及福建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务求实效,切实落实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确保如期实现全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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