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石家庄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8-17 23:22:1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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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开展用水效率评估,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2立方米(2010年不变价),实现工业用水零增长,农业用水负增长,节水型社会初步建成。(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工业水循环使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推广先进污水深度处理技术,加强高耗水企业废水再生回用。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鼓励节水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制革等高耗水行业用水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全省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在38亿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设计、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布城镇节水产品目录,公共建筑须采用节水器具,到2017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快建设生活用水计量设施,推动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

  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到2019年,地级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到2020年,全省城乡生活用水总量控制在37亿立方米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推进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大力推广耐旱节水品种、耕作保墒、地膜覆盖、秸秆还田、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综合节水技术。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农作物节水抗旱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

  加快高效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在石家庄、承德、秦皇岛、唐山、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等9市粮食主产区大力推广以喷灌为主的节水灌溉工程,蔬菜、果品和经济种植区大力推广微滴灌技术,规模化农场、承包大户积极推广喷灌技术。地上水灌区实施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坝上地区推广牧草、马铃薯、蔬菜的喷灌及蔬菜膜下滴灌;山丘区推广集雨工程配合微灌技术;黑龙港微咸水分布区推广咸淡混浇与管道一体化灌溉技术。到2020年,全省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发展节水灌溉工程面积0.15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75以上,农业用水总量下降到130亿立方米。(省农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13.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各地加快推进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街道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用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须同时建设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到2017年底前,所有通车高速公路服务区须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微咸水、海水利用。制定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价格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微咸水、海水淡化开发利用。鼓励发展海水直接利用技术,扩大沿海地区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在秦皇岛、唐山、沧州等沿海城市,加快发展海水冷却、海水淡化等,推进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

  到2017年,全省海水淡化能力达到88万吨/日,2020年达到120万吨/日。到2020年,全省非常规水利用量达到17.6亿立方米,微咸水、淡化海水年利用量分别达到3.6亿立方米、2亿立方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14.实施外引内联工程。调引长江水。完成南水北调中线配套工程建设,建成邢清、石津、保沧、廊涿4条大型输水干渠和各市水厂以上输水管道2056公里,建成90座以上水厂及配水管网。到2016年底前,剩余水厂及配水管网全部建成,受水区全部实现水源切换。加快沧州渤海新区、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三河市、宁晋盐化工园区等南水北调延伸供水工程建设。在配套工程沿线规划建设一批重大调蓄工程。推进南水北调东中线二期工程前期工作,力争东线二期工程早日开工建设。(省南水北调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调引黄河水。推进引黄入冀补淀工程,于2017年底前建成通水,新增引黄水量6.2亿立方米,为白洋淀补充生态补水,保障沿线农业灌溉用水。改造提升位山引黄干渠工程,沿线市县政府要抓紧编制配套工程建设规划,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工程建设。加快实施李家岸、小开河等引黄工程,谋划建设清河、河间、肃宁等24座平原调蓄工程。(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南水北调办参与)

  以提高水资源配置能力和水环境修复为主线,以河湖水系连通、重要枢纽工程建设和水质改善为重点,推进主要河流水网工程建设。海河南系以南水北调工程和引黄工程建设为重点,恢复、维系、增强河湖水系连通性,排蓄结合,修复河湖生态系统及其功能,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加快海河北系、滦河及坝上地区水库枢纽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谋划跨流域调水工程。到2017年,初步建成全省骨干水网;到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水网体系。(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15.强化河湖水量调度和生态用水保障。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工作协调与协商机制。按照“一河(湖)一量”原则科学调度水资源,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到2016年底前,以重要控制断面(点位)为关键节点,在开发利用率较高和污染严重的子牙河、黑龙港运东、大清河等水系,分地区、分类型、分功能制定基于水质保障和生态保护需求的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标准;制定实施全省水资源配置方案,对地表水资源与地下水资源、本地水资源与调入水资源、常规水资源与非常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管理。(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四)保护饮用水源,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16.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到2017年底前,完成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到2018年底前,完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17.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到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实施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综合整治工程,重点在岗南、西大洋、桃林口、石河、洋河、岳城、大浪淀等15个水库及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滹沱河、羊角铺、一亩泉、腰站堡等72个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实施。

  到2017年底前,对全省15个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防护隔离;到2019年底前,对全省72个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增加生态隔离防护设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18.强化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因地制宜建设供水设施,供水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要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相协调。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重点落实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

  自2016年起,各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县级城市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19.做好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自2016年起,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实行“一源一案”,对每个风险源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编制风险应急方案,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

  到2018年底前,在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等15个重点地表水水源地建设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和环境风险防控工程。推广供水水厂应急净化技术,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配置移动式应急净水设备,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加强多库串连、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设施建设,实现不同类型多水源联网供水,增强城乡供水水源保障能力。加强备用水源或满足7天供水需求的应急水源建设。到2020年,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须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全省城镇集中供水率达到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20.保证农村饮水安全。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加强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安排专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护,鼓励开展“自建、自省、自用、自管”。采用耕地置换或实物补偿方式,合理补偿受水源地保护及保护区影响的行政村或村户。(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推进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对分散式供水进行提升改造,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在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高氟、高盐和受到污染的农村,建设饮用水水源切换工程。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实现供水设施共建共享。(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自2017年起,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数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净化及消毒、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通过水源替代、净化处理等方式,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水质改善问题,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到2020年,全省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五)保护良好水体,促进河湖水质持续改善。

  21.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生态空间,2017年底前完成排查,2020年底前对被侵占的水源涵养生态空间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库网箱养殖,加快淘汰其他河湖投饵性网箱养殖,推进退养还河还湖。

  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维护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就地和迁移保护,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到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河北省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22.加强山前湖库和山区河流良好水体保护。到2017年底前,针对我省水质较好的岗南、黄壁庄、桃林口、岳城、西大洋、王快、陡河、潘家口、大黑汀等湖库,开展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完善流域生态系统与水质持续改善机制,编制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到2020年,水质较好的湖库水质明显改善。(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实施重点湖库上游生态修复工程。到2020年底前,对岗南、黄壁庄、桃林口、洋河、石河、陡河、上关、般若院、西大洋、王快、朱庄、东武仕、四里岩、沙洺、口上、车谷、大洺远等承担城市供水功能的17座湖库和位于北京上游、生态较为脆弱的友谊、壶流河、西洋河、太平庄、云州、石头城、黄盖淖和大青沟等8座湖库的库区土质陡坡、土坎等易坍塌部位采用工程措施加以防护,在主要河道的入库口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在湖库上游实施水土流失治理、矿山整治等流域治理措施,保障森林覆盖率不降低。(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大力推进退耕还林与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对坝上地区严重沙化耕地和太行山、燕山25度以上陡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在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等8个市的55个县(市)及官厅水库上游,实施坡改梯、营造水土保持林,发展经果林、封禁治理、新建谷坊坝,到2017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000平方公里。(省林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23.强化冬奥会场地及相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冬奥会雪上项目比赛场地及洋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明确冬奥会场地及洋河流域的水环境和水资源支撑能力,核定官厅水库水源地保护对流域生态功能要求。编制永定河洋河段、清水河崇礼段、崇礼奥运场地水污染综合治理与保护方案。制定实施官厅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开展洋河流域引调水、补水、蓄水、河道生态治理、山洪沟治理、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重要淖泊退耕还湿等工程,建立基于实现流域生态功能要求的流域目标管理平台,建立水源地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与水源地保护相协调的生态补偿。

  到2019年,官厅水库上游八号桥国控断面应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并达到洋河冀京缓冲区水功能要求,流域上游森林覆盖率达到36.5%,崇礼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奥运场馆、奥运村污水实现全处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24.推进滦河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持续实施滦河流域综合整治工程。着重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调查与评估,以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为重点,规划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编制并落实实施方案。在滦河上游闪电河、伊逊河、武烈河、兴洲河、柳河、老牛河、瀑河等重大支流以及潘大水库和淋河、黎河、沙河等于桥水库流域河流,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与配置、水土环境污染治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

  到2017年,柳河大杖子(二)稳定达到Ⅱ类标准,瀑河大桑园、滦河大杖子(一)、黎河黎河桥、伊逊河李台、武烈河雹神庙稳定达到Ⅲ类标准。(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25.实施白洋淀、衡水湖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白洋淀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全面取缔淀内网箱养殖,合理控制旅游开发强度,严格落实红线保护制度,推进淀区移民搬迁,形成长效运行机制。按系统治理原则,编制并实施白洋淀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专项方案。

  落实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通过实施“调水”“控源”“净淀”“清河”“修复”等综合治理措施,强化白洋淀生态功能。自2017年起,对府河、孝义河、漕河、白沟引河等入淀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到2017年,淀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到2018年,入淀河流全部达到或优于考核水质,淀内一半以上水域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标准;到2020年,淀内水质稳定达到或好于Ⅲ类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参与)

  实施衡水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实施衡水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重点实施湖区治理、除涝河道治理、周边河道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截污、中干渠引水线路、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重点项目。到2017年,基本建立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天然湖滨带/湖堤比例达到80%,湖区农村生活垃圾和临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

  到2020年,湖库污染源得到根治,主要水域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六)保护海洋环境,恢复近岸海域生态功能。

  26.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南排河、宣惠河、饮马河、石碑河、廖家洼河等直接入海河流及河口海湾污染。排查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到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禁止在二类环境功能区新设排污口,水质超标海域禁止新设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口。

  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秦皇岛、唐山、沧州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省入海河流基本消灭劣Ⅴ类水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重点河湖和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使用冰鲜杂鱼饲料。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自2015年起,全省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15万公顷以内。(省农业厅牵头,省海洋局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到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海洋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27.深入开展北戴河及相邻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制定实施北戴河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与功能提升规划,在北戴河及相邻地区实施陆源入海污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岸滩修复、沿海防护林建设、水生态修复与治理等工程。建立北戴河及相邻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到2016年,建成比较完善的陆海统筹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和环境保护监管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到海洋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和管理体系。到2017年,北戴河及相邻地区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70%,重点监控湖库的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100%,重点海水浴场水质主要监测指标稳定保持在一类标准。到2020年,所有入海河流达到或优于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海洋局、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28.开展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调查岸线资源状况、评估重点河口海湾生态安全。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执行重点海域围填海管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省海洋局牵头,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探索建立自然岸线和海岸线开发占用生态补偿及赔偿制度,分级分类制定补偿标准,实施等量或超量补偿。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典型受损海洋景观得到基本恢复,退养还滩(海)面积14平方公里,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20%(不包括海岛沿岸),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主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治理和修复,初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省海洋局牵头,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29.提升船舶港口治污水平。治理船舶污染。按照国家新修订的分类分级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环保标准,自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0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标的,限期予以淘汰。对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严禁冲滩拆解。(河北海事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提升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完善和实施黄骅港、秦皇岛港、唐山港及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实施唐山港京唐港区国家绿色循环低碳港口示范工程,带动秦皇岛港、唐山港曹妃甸港区、黄骅港建设绿色港口。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河北海事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七)开展治理攻坚,改善污染严重河流水质。

  30.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海河流域综合整治。从流域层面出发,科学诊断流域突出环境问题,编制并落实河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治理目标和主要任务,通过进行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实施流域内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落实污染源负荷削减措施,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和滨岸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程,推行水资源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技术,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海河流域污染防治综合工程体系,实现地表水、地下水统筹治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统一规划、联合治污。

  到2020年,海河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31.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实施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明确水域纳污能力分年度控制目标。自2016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功能达标状况评估。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开展全省入河排污口水质及水量现状调查,2016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管理数据库更新,制定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方案;2017年底前,开展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并封堵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加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截留纳管建设,逐步减少直接入河排污口;在全省59个重污染控制单元的水域不得新增排污口。(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32.全面整治不达标重污染河流。加大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逐一排查水质达标状况,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河流,所在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逐一落实到河流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期限。各市于2016年6月底前将辖区河流水质达标方案报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自2017年起,各市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到2020年,全省63条劣Ⅴ类水质河流基本恢复使用功能。逾期未达标的,实施预警和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流域限批等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33.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活水循环、清水补给,水质净化、生态修复”的技术路线,大力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各市完成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制定辖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自2016年起,每季度报送工作进展。

  各地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于2016年3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自2016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17年底前,石家庄市城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市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全省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八)提升监控能力,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34.建立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响应系统及机制。推进“互联网+环保”,建设“智慧环保”。实施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河流和重点湖库以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基础信息系统、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环境立体监测系统建设,形成流域源控响应数据库。集成数据可视化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开发污染源与断面水质实时响应的综合水环境决策和水质预警信息化响应平台,实现污染物排放管理分析系统和断面达标管理评估系统关键数据分析和综合决策动态发布。

  到2020年,实现覆盖全省的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及应急预警响应系统,实现水资源环境信息动态化、污染源和排污口智能化管理及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综合利用航空摄影测量、GPS等技术手段,对生态环境治理、国土江河综合整治、重点河湖和近岸海域限养区设置、重点水域污染漂浮物和扩散区域等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35.统筹建设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网。完善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洋等部门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统一的环境监测网。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到2017年底前,对具备建站条件的饮用水水源地、国省控河流断面、跨市河流断面、入海河流控制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站,实现水质实时监控;到2019年,完成全省具备建站条件的跨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并实现省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到2020年,基本形成全省规范统一、天地一体、上下协调、信息共享的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36.加强环境网格化协同监管。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跨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到2016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自2016年起,各市县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环境监管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到2017年,各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和宣传教育等能力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开展环境监管人员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以及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于2018年底前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全面推进河长制。建立入河排污口、河段、重点监控断面全覆盖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段)长制”管理体系。河(段)长由河流(段)所属行政区域政府主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河道水质和污染源现状调查、制定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建立河道保护管理机制、推动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目标任务。河(段)长名单及职责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37.提高环境风险应急和防控能力。定期评估沿河(湖、库、海)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目录,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到2017年底前,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或替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参与)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在水源地、跨行政区域等敏感水域建设应急防控工程,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提升地表水污染、重大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能力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局等部门参与)

  38.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逐一排查企事业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数据质控或远程执法抽查系统,并与环境保护及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联网;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重点监控企业及所有污水直排企事业单位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利用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排查重点污染企业排污管道,防止偷漏排。(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所有排污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或超排放总量的排污单位依法限产限排或责令停产整治,并及时通报超标排污企业的名单、超标排污时间等信息,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排污单位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查封、扣押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部门参与)

  按照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要求,强化各级环境保护、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部门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矿井、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部门参与)

  (九)完善政策标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39.建立健全地方法规。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法以及国家和省水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加快修订《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河北省水功能区划》,制定《河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理规定》《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河北省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工程补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完善监管体系。(省法制办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40.制定和实施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分流域制定子牙河、黑龙港运东、大清河水系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7年起执行。自2018年起,其他流域内所有废水直排环境企业一律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没有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水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的,一律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行业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中相应控制因子宽松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41.深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污染物统计调查范围。落实国家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42.落实排水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排水许可管理制度。纳入范围的排水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排水行为。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要按照要求申请排水许可证,将符合标准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禁止无证排水或不按许可规定排水。加强日常监管,杜绝超标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实行达标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到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纳入发证范围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构建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十)突出市场主体,拓宽投资融资渠道。

  43.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国家试点工作,全面启动现有企业排污权初始分配,适时在涉水重点行业开征排污权使用费,其他行业逐步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继续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管理体系,建立排污权储备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省市两级交易管理平台建设。

  完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收缴与管理,优化出让收入使用与支出。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制定排污权交易网络竞价程序和规范,逐步实现网上交易。开展环保金融创新,推动排污权质押贷款和租赁,拓展绿色信贷载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河北银监局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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