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佛山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8-17 23:25:1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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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创新模式,确保建设进度和安全运行。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充分把握好我市被省人民政府列入农村污水处理利用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扶持贷款试点片区的契机,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时间摸清底数,确定分散式污水处理项目库和建设方案,确定建设与运营管理模式、项目采购方式,充分利用好国家和省的资金扶持优惠政策,确保建设按期建成和正常运行,监督项目运营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和出水达标排水,发挥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效益。

  五、工作任务

  (一)新建一批,提高污水处理收集率。根据全市河涌水质情况和各区生活污水处理现状,2016—2018年全市需完成污水处理总能力不低于5.3万立方米/日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任务,各区要根据建设任务分配2016—2018年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2018年底对各区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进行总体验收。各区的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

  各区根据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开展整治工作,按照工作目标中的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加强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规范流程。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主要指标要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B标准作为最低标准,各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适当提高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各区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原则上应统一委托由有资质有经验的公司进行设计、施工。

  (二)整改一批,提高处理效果。具备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条件并已有工程建设计划的应加快管网建设进度。原有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存在管网破损、处理效果较差的,要完成管网修复、窨井防渗、配套管网建设等,保证达标排放。

  (三)统一维护管理,落实长效机制。要避免“重建设、轻管理”,无论新建或整改,建设责任单位应原则上委托专业公司对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进行后续运行管理,以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其中新建工程原则上要作到“建管统一”。

  六、工作计划

  (一)调查摸底、明确任务阶段。2016年5月底前,各区针对“一河一策”重要河涌流域范围内污水管网覆盖情况、建设计划以及河涌水质情况等,结合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制订总体实施计划(包括建设目标、年度建设计划、具体建设项目及完成时间、项目投资及来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主要建设运营和融资模式),并报送至市环境保护局。

  (二)实施阶段。从2016年开始,对原有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及新建设施建设。原则上各区每年应完成不少于30%的建设任务。

  (三)验收阶段。到2018年12月底,所有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成工程验收、文本制作、项目申请等各项收尾工作,以各区为单位,加强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后续稳定运行监督和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市、区、镇(街道)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水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区内协调,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科学制订工作计划,建立部门联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协调推进机制,要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运行可靠、有典型示范工程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各镇(街道)及村委会应协助、配合开展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全市各级国土规划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问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监管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施工质量。

  (二)严格落实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按照《佛山市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办法》及《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要求,对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对进展缓慢和推动不力的进行督查督办;对于在挂牌督办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等情况,将按照《佛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三)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加大宣传发动,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成效的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及时发布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有关报道,保障群众对此次环境整治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广泛招募环保监督员,邀请“一河一策”重点河涌及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的居民、村民、学生及家长加入到监督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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