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莞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6-08-17 23:26:2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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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水污染防治相关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牵头,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在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基础上,按照“超标项目越多、超标程度越高,赔偿额度越大”的原则,以石马河、茅洲河流域为重点,于2016年底前建立跨界水环境质量考核激励制度。2017年底前,在石马河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八)强化科技支撑

  27. 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协助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大力推进如中英低碳环保产业园、中以科技园等绿色产业链的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的水污染治理技术,提升我市的水污染防治的科技水平。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投集团、东实集团、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等参与)

  28. 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形成机理与调控机制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29.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2017年底前,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培育环保产业,大力发展除磷脱氮、脱毒减害和污水资源化等先进技术,开发适合我市实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经济高效废水处理工艺、材料和设备。(市发改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推行环境质量和污染第三方监测、评估,以及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30.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6年3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镇街、园区工作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31. 加强统筹协调机制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镇街、园区每季度要将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报市环委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32.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等参与)

  33.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政府依据国务院与广东省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及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结合河长制实施要求,与各镇街(园区)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作为市级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镇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对所在地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等处分;连续三年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对所在地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等处分。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等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34.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1月份公布上一年度优良水体(I-Ⅲ类)、饮用水水源与实施河长制框架下的水体环境质量综合排名。经整改不达标的取消生态镇、卫生镇的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各镇街(园区)水环境质量状况。从2016年3月份起,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选择典型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等参与)

  35. 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36.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我市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开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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