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无锡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7 23:27:3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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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的关于《〈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中所称的“县(市)”均修改为:“不设区的市”。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水利、交通、卫生、城建等管理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计划、经济、规划、工商、渔政等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三、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签署意见作为立项的前置条件。”四、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城建、水利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对造成水环境污染的,排污单位负责赔偿损失。”五、删去第二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予以重新公布。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1994年9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5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太湖、运河、内河、湖荡、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环境保护。

  水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无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设区的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卫生、城建等管理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计划、经济、规划、工商、渔政等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水环境保护教育列入教学计划。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四条 长江江阴段、太湖无锡辖区水域为重点保护水源。

  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防止水源污染和破坏。

  第五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有污染的项目、设置排污口或者从事养殖业;

  

  (二)排放污染物;

  (三)排放鱼塘淤泥和人、畜、禽粪便;

  (四)在滩地内设置有害有毒化学品仓库、堆栈,堆放、弃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六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有的排污单位,其污水必须限期治理达到规定控制指标,保证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凡逾期未达到或者没有条件达到控制指标的单位,必须转产、停产或者搬迁。

  第七条 开采地下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可采总量。

  人工回灌地下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八条 为防止水体污染,禁止下列排污行为:

  (一)污水超过排放标准,不经治理而直接排放的;

  (二)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转,致使污水超标排放的;

  (三)以试生产为名污水处理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同时试运转,而直接排放污染物的;

  (四)擅自设置排污口,通过其他管道或者利用其他方式排放污水的;

  (五)在生产过程中,原材料“跑、冒、滴、漏”直接或者间接造成水环境污染的。

  第九条 饮食服务、农贸集市、旅游疗养等行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污水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后再排放。

  第十条 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增加水环境保护的投入,达到或者超过国家的要求,使水环境污染的状况得到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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