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全文实施条例解读(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8-20 22:44:53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杜绝随意放生,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慎做放生;二是监管到位;三是惩戒得当。
记者:怎样做到科学放生?
严旬:野生动物的放归或是放生,不管是科学研究需要,还是民间公益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对于科学研究和拯救濒危物种的放归活动,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比如将人工圈养的大熊猫、朱鹮放归到野外,这是一种科学意义上的放归活动。
民间开展野外放生,首先应研究制定科学的放生方案,其次要考虑气候、环境,选择适合的地点,第三要判定被放生野生动物的健康状况。应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救护机构指导下开展放生活动。
致害补偿有说法——
野生动物致害由当地政府补偿,中央财政开展试点性补助
记者: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大象、野猪等野生动物吃老百姓庄稼、甚至伤人的事件经常发生,如何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
严旬:这个问题涉及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冲突问题。新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目前实际工作中,野生动物资源较丰富的地区多为老少边穷地区,地方政府财政较为困难,一直存在补偿不到位或没有补偿的情况,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保护积极性。
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考虑到有关省区,特别是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情况,专项列支在吉林、陕西、西藏、云南四省区野生动物重点分布区域,对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导致的人畜伤害和作物损失等补偿工作予以试点性补助,此后在甘肃、青海也进行过补助,维护了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当地群众支持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例如,云南省从2009年探索建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新机制,自2012年以来,逐步通过推广政策性保险制度扩大补偿资金。2014年,云南省安排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经费已达4500万元,基本形成“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为辅”的补偿模式。
记者:当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比较猖獗,如何加强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
严旬: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首次把防范、打击野生动物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写入法律,为中国政府从国家层面组织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际间野生动物保护交流与合作,与多个国家签署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合作的国家间协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民间团体、志愿者等组织发起和参与了各种保护野生动物、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活动,既提高了社会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又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