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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7月1日实施。为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该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现就《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我国就形成了以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区分城乡居民为主要特征的户籍管理制度,曾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人员流动频繁,许多在城镇长期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难以在城镇落户并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割裂的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弊端日趋凸现,已严重制约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阻碍了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剧了城乡社会分化和贫富差距。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从200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启动了“农民进城”战略,推行了居住证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公安厅牵头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研究起草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意见。经过多次多层级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并报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了《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这次改革是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等方面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保持高度的一致。同时,在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完整的体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的国家政策。可以说,除我省因没有特大城市未明确相关政策外,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我省《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中均得到完整体现和具体充实。
二是这次改革是立足云南省情实际,符合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实施意见》是在总结过去几年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省情实际、着眼今后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除完整体现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外,在放宽直系亲属投靠落户、解决无户口人员、畅通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方面提出了突破性的政策。
三是这次改革是对全省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和整体构建。《实施意见》包括实施差别化落户、放宽租房落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以及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家属等群体的落户条件,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政策性调整。也包括了健全和完善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居住证制度、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制度性建设,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措施之实是前所未有的。
四是这次改革是按照中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行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推进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方面的内容,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土地等方面的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人口管理,完善三个制度。一是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二是完善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如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三是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逐步实现全省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b41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六个突破。一是突破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并推行积分制落户办法。二是突破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城镇地区(除昆明市主城区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三是突破租赁房屋的落户限制。城镇地区(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公民实际居住在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可以申请本人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四是突破农村地区返乡落户限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五是突破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限制。六是突破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的限制,对长期历史形成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户口遗留问题,如无户口人员等群体的落户,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三)坚持惠民利民,推出改革举措。一是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二是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三是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四是推进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建立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机制,切实保障在区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时期已办理“农转城”人员的权益,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