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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南宁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就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相关工作内容发布信息。同时南宁警方推出了相关工作一系列便民措施。
12月1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5〕31号),这标志着南宁市户籍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南宁市公安局在前期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迅速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办理迁入南宁市户口的条件、所需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做出具体规定。
户籍制度改革多个方面放宽
一是放宽市城区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南宁市城区落户条件。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受南宁市用人单位聘用,连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市外人员,就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取消了单位性质、个人身份状况、学历状况以及申办人员范围等条件的限制。此外,实施意见还放宽了购买商品住房、投资纳税、务工经商、企业受聘、投亲、大中专学生毕业及人才引进的入户条件。同时,放宽了对合法稳定住所范围的界定,将租赁住房列入合法稳定住所范围。符合南宁市落户条件的,租房也可以作为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入。对于在南宁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的准入条件;对符合具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准入条件,但在南宁市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市外人员,经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同意,可允许其本人户口迁入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集体户。
二是全面放开南宁市市辖县城镇落户限制。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凭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南宁市公安局实施细则对市辖县城镇落户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