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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利用就没有保护。一刀切不是最理想的办法,放得过宽也会带来问题
4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老虎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可以进行商业利用,引发热议。
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27年来,仅于2004年对单项条款做过一次修改,内容严重滞后,被动物保护者、法律界人士诟病为“为利用而保护”。此次修法争议最大的,是繁育和利用问题。草案规定:可以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移出该名录。有人认为,在立法目的中加入野生动物的利用,很容易使公众误解为保护是为了利用。如何在保护和利用之间取得平衡,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来说,无疑以保护为首位。随着物种栖息地的丧失和破坏,动物物种濒危状况日益严重,保护野生动物刻不容缓。以昔日威风八面的老虎为例,如今已是濒危动物。据统计,全世界还剩下3000多只野生老虎,动物保护主义者警告说,野生老虎也许会在今后20年内灭绝。1993年,我国野生虎已不足100只,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取缔“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禁止虎骨入药,在法律上杜绝了利用老虎进行商业开发的可能。
立法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重新排序的过程,需要根据现实适当调整。如今,我国人工养殖老虎数量约4000只,立法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不能无视养殖动物的存在。有人用“骑虎难下、放虎归山、养虎为患”三个成语,来形容目前人工养殖老虎的尴尬现状。每天老虎睁眼就吃肉,巨大的开销有点骑虎难下;野化训练之后的放虎归山还不大现实。死老虎长期冻在冰箱里,成了“弃之无权,用之有罪”的“烫手山芋”。如此入不敷出,养虎成“患”,死老虎难倒大活人的现状,亟待在制度上予以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