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解读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8-27 16:44:37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制定依据
《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等相关文件,并学习借鉴了云南、四川、山东、浙江、辽宁等地立法经验。
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重点围绕解决制约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单位性质、建队标准、人员管理、综合保障等瓶颈性问题做了顶层设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明确单位性质。目前,全省各地均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但是《消防法》没有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性质,使其在单位登记、招用人员、队伍管理、经费保障上出现很多问题。总队多次与省编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沟通协商,确保《办法》既与当前机构改革精神和方向一致,又能解决实际问题。《办法》规定,依法设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性质进行法人登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性质结合各地实际,分为行政或事业单位,既有利于完善劳动用工制度,也有利于提高队员待遇和地位,更有利于解决队员出路问题,为保障队伍稳定、提升战斗力提供了制度支撑。
二、细化建队标准。针对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城镇化区域不断扩大和部分乡镇农村地区无专业消防力量等实际,《办法》明确科学合理的建队原则和标准,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按规模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不少于3辆消防车,不少于24名政府专职消防员;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不少于2辆消防车,不少于16名政府专职消防员;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不少于1辆消防车,不少于5名政府专职消防员。同时,将乡镇保安消防队明确为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依托公安派出所或其他机构建立。此外,要求消防队在辖区内年出警数连续2年达到全省平均水平2倍的,应当在该区域内增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三、规范招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和管理工作。在编制员额配备上,规定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商公安机关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的要求,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可通过招聘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种方式招用,并要求省级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招用具体条件、标准和程序。在人员管理上,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制,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办法》还要求政府专职消防队单独编队执勤,实行轮班制,不同规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保证相应的执勤人数。
四、完善保障措施。要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人员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险)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包括水电费、维修(护)费、专业材料费、专用燃料费、训练费等。同时,明确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人均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