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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3月20日以省政府第101号令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消防法》自2009年5月施行以来,公安消防部队职能不断拓展,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三位一体”中心任务日趋繁重。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乡消防安全压力增大,而公安现役警力十分有限,无法有效覆盖。为有效解决公安现役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我省按照《消防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着力构建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具有江苏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目前,全省共有政府专职消防队890个(含698个乡镇保安消防队),人员9000余人,队伍、人员数量均已超过现役力量。政府专职消防队自组建以来,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为服务我省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14年,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独立扑救火灾4850起、协助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2356起,参加抢险救援及社会救助1862次,抢救遇险人员85名,保护财产价值2.46亿元。
我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起步较早,发展较快,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较高,呈现出整体推进、全面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导致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属性和人员身份不明确、管理不规范、保障不到位、工资待遇差、人员“招不来、留不住”等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的“瓶颈”问题。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因此,为发展壮大我省消防力量,进一步提高防控火灾能力,推进专职消防队建设与管理,有必要制定《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制定过程
2013年初,经提请省政府同意,将《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纳入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7月,将《办法》(送审稿)报送至省法制办进行初步审查和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会同省法制办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省发展改革、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以及13个省辖市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在江苏政府法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汇总各地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后,我们会同省法制办对这些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和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尽量予以采纳。之后再次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送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书面征求意见。2014年4月和10月,陪同省法制办到昆山、宜兴、南通、海门等地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意见,并实地考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立法调研情况,对照第二次书面征求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外省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立法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对《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针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性质、用工方式、经费保障等问题,专门征求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的意见,并先后三次赴省编办就相关条款进行沟通和协调。2014年10月,省法制办召集省发改委、编办、财政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地税局召开协调会。根据会上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我们再次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