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解读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二)

发布时间:2016-08-27 16:46:1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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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特种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条例》从监督执法、宣传教育、灭火救援等方面,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一)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二)将决定抄送有关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原同意其使用、开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提请公安机关、人民政府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书面报请人民政府责成整改,并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

  (四)公布消防安全信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其整改情况。

  (五)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制度。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实施许可。

  (六)开展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可以对在执行扑救火灾任务时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实施强制让道或拆除,按照法定程序调查火灾原因和统计火灾损失。

  (七)验收专职消防队。依法对本地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进行验收,并对专职消防队的撤销提出意见。

  (八)指导和指挥其他消防组织。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根据需要可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

  (九)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将辖区内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场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社会单位的基本消防安全责任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逐级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二)建立消防组织。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以及民用机场、主要港口、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管理单位等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其他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队队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人员应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的操作人员和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四)开展消防安全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采用广播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五)加强消防设施检测、维修。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测和维修。

  人员密集、易燃易爆炸场所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直是消防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此,《条例》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作了如下规定:(一)人员密集场所严禁使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二)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施工场所负责人应当按照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报请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员风险抵押金制度。

  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目前,随着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数量的增多,一些共用消防设施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保养,长期处于“瘫痪”状态,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严重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条例》以《消防法》为依据,进一步细化了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明确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主体及维护管理要求。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和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所有权人分别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所有权人共同负责;全体所有权人应当成立组织、确定专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二)明确共用建筑维修经费的来源。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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