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解读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发布时间:2016-08-27 16:46:1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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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细化了《消防法》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将多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总结提升为法律制度,并针对我省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明确消防组织机构,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保障消防事业经费。各级人民政府把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省人民政府对乡镇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三)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并依托公安消防队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建队伍,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织。

  (四)加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五)地方消防人员招用和福利待遇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招聘消防员、文职雇员,用于充实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从事执勤灭火和内部勤务工作。其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加强应急指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救援区域协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物资给予补偿,对灭火救援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八)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及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督促整改。

  (九)加强对部门和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十)消防工作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或者所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工作涉及各行业和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部门依法监管”,是《消防法》确立的消防工作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消防工作社会化属性所决定的。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许可部门不得准予施工许可。

  (三)城管、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单位。负责消防供水、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有效。环保、气象、地震、测绘、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四)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七)科技、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科普、普法、职业教育培训内容。

  (八)教育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学计划,确定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聘请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以上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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