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解读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二)

发布时间:2016-08-27 16:49:4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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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九)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三)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本办法授权进行查处或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四)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五)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二)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消防组织;

  (三)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鼓励、引导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发现火灾立即报警,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

  (四)成年公民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鼓励居民家庭自配必要的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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