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陕西解读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二)

发布时间:2016-08-27 20:10:2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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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每年11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加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分别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五)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七)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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