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省小学外地户口借读手续办理及借读条件费用(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8-28 17:32:14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九)中小学在正常教学计划外组织学生开展郊游、军训、观看展览和电影,或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自愿参加各种提高学生素质的活动时,每次可按实收取活动费。活动结束后,活动费的收支帐务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接受家长监督。不开展活动不得收取活动费。
(十)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减免人数一般为在校生人数的5-10%,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比例还可适当提高。
四、中小学课本费管理
(一)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学校统一征订或发行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学生课本目录以外的书籍和资料。除课本费外,学校不得收资料费。课本以外的各种辅导资料和读物由学生或家长到市场自由选购。
(二)中小学学生课本的出版和发行价格由省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各地必须按规定的中小学课本目录及课本出版、发行价,向社会公布课本费的收费标准。
(三)中小学课本费实行“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的管理制度。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学校将学生课本的发放数量、书本单价、收费标准、收费结余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家长,接受监督。
五、学生用练习本费的管理
(一)农村中小学学生用练习本由学生或家长到市场上自由选购。学校不得代学生统一订购。
(二)城市中小学学生用练习本可由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并按实收费。
六、借读生收费管理
(一)中小学借读生分二类。一类是指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照顾入学,并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入读的普通借读生。即: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父母长期患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第二类为长期随父母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异地借读生(主要指在非户口所在地从业人员的子女)。
(二)普通借读生属照顾入学,免收借读费。
(三)异地借读生挤占了入读地的学位,增加了入读地教育经费的负担,这类借读生要按规定缴交借读费(省定上限标准见附表)。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借读生缴交借读费后,免交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职高)借读生缴交借读费后,还要按规定缴交其他正常费用。借读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取。
(四)异地借读生借读费由入读学校直接收取。
七、择校生收费管理
(一)择校生是专指因自身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所有学校的高中部每年招收的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该校当年高中计划招生总人数的10%。
(二)择校生增加了就读学校的教学负担,除按规定缴交正常费用外,还应一次性缴交择校费。择校费标准由县(区)以上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同类学校高中学生上年生均实际培养成本的100%乘以3制定。
(三)择校费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给招生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余部分统筹用于扶持和改造本地薄弱学校。
八、农村教育集资的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9条和国家教委、计委、农业部、财政部教基[1997]3号文的规定,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改建或新建校舍资金不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集资建校。我省农村中小学集资建校的收费统称为农村教育集资费。
城市市区内的中小学和县(县级市)、区直属中小学所需的建校和校舍改造经费应由财政解决,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取建校集资费或类似费用。
(二)拟收取农村教育集资费的乡(镇),必须先由乡(镇)政府提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农村教育集资审核小组审核。县农村教育集资审核小组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县农村教育集资审核小组由县物价、教育、财政、计划、农业等部门组成。
(三)审批农村教育集资费,必须坚持一个前提和四个原则。一个前提是必须有具体的改造(建设)项目,没有具体项目的不得收取农村教育集资费。四个原则为:群众自愿,标准适度,规定时间和限制范围。即集资要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标准要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收费年限要明确;收费范围限制在拟建学校的服务范围之内。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取农村教育集资费的乡(镇),由乡(镇)政府按批准的集资收费标准,在规定的集资年限内向所建(改造)学校的服务范围内的群众收取,并开据规定使用的票据。乡(镇)政府不得强制学校向学生代收,更不得将收取教育集资费与学生入学挂钩。
(五)农村教育集资费应专款专用,各地农村教育集资审核小组应加强审计。集资收费单位应向群众公布集资费的财务收支,接受群众监督。
(六)各地在收取农村教育集资费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政府的停收、缓收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九、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保证农村教育经费来源
(一)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开征教育费附加;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4]99号文的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教育费附加在城市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即三税)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征收标准为“三税”税额的3%。不得按人头向城镇居民征收。
(三)教育费附加在农村一是按“三税”税额的3%向乡镇企业、村委会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征收;二是按人头向农户征收,每年只征收一次,征收率为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农民纯收入以当地县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少于500元的地区免征教育费附加。
(四)在城市,教育费附加由负责征收“三税”的各级税务机关分别征收,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在农村,乡镇、村委会企业、私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教育费附加由所属税务部门征收,农户的教育费附加由乡(镇)政府征收。无论城镇或农村均不得将收取教育费附加与学生入学挂钩。
(五)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6月份前,应公布本县(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和本年度每个农业人口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并要求农民在规定期限内到规定的地点和部门缴交教育费附加。
十、有关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的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境内由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特殊中小学的收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社会力量办中小学收费的管理政策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