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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4日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了《小学管理规程》中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教育部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对于在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另一方面是因为有的规章中一些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
据了解,《小学管理规程》中的第十二条,原本的条文内容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此次删除“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让小学收借读费没有了相关依据。
教育部此次共修改和删除了12条规章。其中,“集资办学”也从《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删除。
另外,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或者已经被新的规章所代替,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废止。
以上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连线成都
教育部门:成都早已取消借读费家长反映:借读费已经“换马甲”
针对教育部出台的新规定,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致电成都市教育部门,一位负责人表示:“成都市早已制定了相关规定。早在多年前,成都市只对户口不在成都想要就读的人士收取借读费,但在2009年,这笔费用已被取消。”
记者在2006年的成都市教育局联合相关部门对成都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文件中,查阅到了相关内容:“通知强调,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郊区(市)县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只能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多退少补。除上述三项费用外,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包括借读费在内的任何服务性质费用。不得向符合文件规定并且是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对其他学生的借读费和择校费必须按学年收取,在收取借读费后不得再收取杂费。不得以收取‘捐资助学’来代替应收的借读费或择校费。”
在2009年的新闻报道中,记者看到了“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取消借读费”的表述:“今年春季学期开始,成都将按照国家的政策,正式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对于外地来蓉就读中小学的学生来说,将省下一大笔钱。”
早在4年前,成都市就取消了“借读费”收取。不过,在刚刚落幕的全省教育工作会后,还有众多家长致电华西都市报,反映成都部分学校还在收外地生“借读费”或者“捐资助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