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解读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8-28 20:05:21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首先,新《条例》进一步强调了政府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明确了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及考评责任。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考评,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同时,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其次,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条款涉及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水务、通信等多个部门。为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新《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了规划、建设交通、气象、地震、测绘、环保、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及时、无偿地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同时,新《条例》明确了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这一切,主要目的是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法定的消防工作职责的同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联动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局面。
此外,每一位公民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他们都是消防工作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所以,新《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应当履行的消防义务。目的在于倡导每个公民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增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爱护公共消防设施,提高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实践证明,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就不会提高。
记者:此次《条例》修订,新增了多产权建筑物和综合楼、商住楼、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管理规定,请问这是出于什么原因?
王子岗:使用人和多管理人的建筑一直以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难点,新修订的《消防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对该类建筑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进行统一管理,但对于如何确定管理责任没有明确。针对这一问题,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约定内容不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各方共同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一种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的模式已渐渐走入千家万户,在住宅区安全管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在新修订的《消防法》中将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为法定职责,新修订的《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条例》第二十五条二款、三款规定:“综合楼、商住楼和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将查验结果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搭盖违章建筑或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记者:新《条例》中增加6类违法行为,并加大了消防处罚力度,请问这是什么原因?
王子岗:新《条例》根据消防管理的需要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增加了6类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单位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火灾现场情况分别设定了罚则,上述某些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根本原因在于因为上述违法行为引发的火灾较多,造成的危害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比如新《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据统计,1998年至2007年,全国因电气原因引发的火灾占火灾总数的23.98%。其中2007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40672起、死亡1720人、伤1565人,其中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32431起、死亡403人、伤299人,分别占23.05%、23.43%和19.10%。2007年至2009年,本市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1162起、死亡7人、伤7人,财产损失1093.1万元;分别占全市火灾的24.4%、10.8%、15.2%和43.7%。在各类场所中,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电气火灾多发,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有必要加强上述场所电气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再如:新《条例》新增规定:“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场所供人员住宿的房间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出于对预防和减少婴幼儿、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受到火灾危害的考虑。历年来,老、幼、残人员的死伤人数占火灾总死伤人数的比例居高不下。2008年,我市火灾共造成24人死亡,其中,老、幼、残、精神病等人员共13人,占54.2%。而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和医院等场所发生亡人火灾的主要原因是违章使用明火、电热器具、吸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