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夏省小学外地户口借读手续办理及借读条件费用(二)

发布时间:2016-08-30 22:52:4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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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宁党发[1999]60号文件中“关于允许高中阶段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班”的精神,由学校提出中请,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在完成正常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开设民办班,但限量招生,单独编班,独立教学,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发展民办教育的精神、优惠政策。民办高中班收取学费实行最高限价,银川地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500元,石嘴山、吴忠地区不超过1200元,固原地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0元。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不得违反上述规定提高录取线,压缩正常招生计划,扩大民办班招生计划。

  扶持规范社会力量办学。针对我区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历程与外省相比起步晚,规模小,步伐慢,层次低,整体水平不高的现状,为此要给予大力扶持。为保证民办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规范其收费行为,营造公办、民办教育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办学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已起草了《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另文下达。

  三、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招生收费已具备市场竞争条件,决定放开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为鼓励在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搞“国有民办”试点,将中专、职业中专、技工教育资源用采发展基础教育。

  四、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规定,暂不作调整,仍按宁价费发[2000]160号文件执行。

  五、各级各类学校为住校生提供住宿可以收取住宿费。寄宿制公办初中、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班)住宿费,山区8县,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其他市县初中、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2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视住宿条件确定,自治区重点普通高中由每生每学期9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180元;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住校生住宿费由每生每年30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400元;普通高校住宿仍执行每生每年500元的收费标准,公寓式住宿最高不得超过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投入成本、住宿条件报自治区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六、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做好资助困难学生的工作,学校应采取各种形式帮助特困生,不能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付不起学(杂)费而中断学业。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收取学费的10%做为特困生补助。高等院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提供学生信用贷款。各校要制定有关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和对困难学生的补助办法,同时报同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纳入价格财政监管范围。

  七、加强对捐赠和赞助的监管。非义务教育高中,义务教育初中、小学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可适度接收捐赠和赞助,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收取。为防止强制收取赞助费,在银川市的自治区公办重点高中、示范性高中及银川市二十一小学、实验小学到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确认,其他学校到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收取。对收取的赞助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款收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管理。

  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允许社会各界自愿赞助禁止高校各种强制赞助。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搞“双轨”收费,禁止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强制收取扩招赞助费、转专业费、转系费或一次性“捐款”以及向学生强制服务、变相等收费。

  八、规范教育收费项目,严格收费标准。我区各级各类学校保留以下收费项目:小学、初中,杂费、住宿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借读费:高中(普高、职高),学费、信息技术教育费、住宿费、会考费;普通高校(含中专、高职),学费、住宿费,学校为方便管理设置的就餐磁卡,可以按成本收费,但必须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服务,强制收费。除此之外的收费一律取消。

  九、教育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育的同时,实行广泛的社会监督,从2001年秋季起要求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对所有教育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必须进行公示,使学生及学生家长明明白白的交费,以抵制各种乱收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另文下达。

  十、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查处力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取消新生入学注册费、转学费、转系费、择校费、录取费、补课费等乱收费项目。

  十一、各级各类学校收费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有费用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开学时执行,以前有关教育收费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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