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政策及标准(七)

发布时间:2016-08-31 11:21:0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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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受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

  (二)不批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

  (三)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

  (四)泄露工作中获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违规发放社会救助款物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不按照规定公开有关社会救助信息的;

  (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等。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六条 单位为申请社会救助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七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违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恶劣的,可以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违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威胁、侮辱、打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二)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条件、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

  (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院(中心)、儿童福利院和敬老院。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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