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最新)(二)

发布时间:2016-09-01 22:00: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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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旅游涉外饭店、旅游定点单位编辑第二十二条 旅游涉外饭店是指允许接待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台旅游者的饭店。第二十三条 具备星级条件的饭店,可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星级标准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按程序审批和报批。未经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标志和冒用星级饭店名义进行营销。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星级标准,每年度对旅游涉外饭店进行一次复核。第二十五条 旅游定点单位是指经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为旅游者提供购物、餐饮、娱乐的场所。第二十六条 旅游定点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合乎标准的营业场所;(二)有相应的停车场;(三)有设施完备的室内卫生间;(四)有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和良好的服务质量。第二十七条 申办旅游定点单位应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旅游定点单位登记表》,经审批合格后,颁发统一制作的标志牌。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收费标准;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利诱、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第二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旅游、安全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旅游者编辑第三十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一条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提供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和其他有关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服务方式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服务行为;(三)要求旅游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保证服务质量;(四)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依法得到赔偿;(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旅游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三)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四)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景区(点)的安全和环境卫生规定;(五)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以及侵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编辑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按合同执行或违约的,应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履行有关手续,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限期履行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提出警告,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补办手续、提出警告,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件,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提出警告,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编辑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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