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最新)(二)

发布时间:2016-09-03 22:02:1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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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编辑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各种经济成份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及其他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在旅游经营活动中,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旅游项目和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二)强制旅游者参加其不愿意参加的旅游项目;(三)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项目;(四)欺行霸市、尾追拉客、强买强卖;(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六)在景区、景点内圈定观景点从事垄断性经营。

  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提供安全保障服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设施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旅游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阻挠正常旅游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应予以制止,并报告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开办旅行社,必须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星级的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名义、称谓和标志进行宣传、经营。

  第二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导游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书,佩带标志。导游人员应当履行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书面合同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和旅游项目。旅游从业人员不得索取小费,收受回扣。

  第二十九条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检查,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五章 监督管理编辑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建设、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通、邮电、商务、公安、文化、体育、卫生、林业、水利、宗教事务等部门应相互协作,对旅游景区、景点的价格、市场、环境、交通、安全和卫生等进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监督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公开投诉电话,建立旅游投诉制度。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和赔偿要求,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受理投诉的旅游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信誉等级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等。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对旅行社、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和导游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旅游管理人员从事行政执法,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编辑

  第三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可扣留其导游证书,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导游资格。未取得导游资格,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编辑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旅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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