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最新)

发布时间:2016-09-03 22:12:4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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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北京旅游条例新修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发展原则】 本市发挥首都文物古迹、生态环境、民俗文化、科技会展和国际交往等资源优势,提升旅游业的核心竞争力、独特吸引力、辐射带动力和国际影响力,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人民群众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旅游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其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促进、旅游安全管理、旅游环境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发展资金】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加大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资源保护等。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和区旅游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交流合作】 本市加强国际国内旅游交流,发挥国际国内旅游组织作用,促进国内旅游区域合作,推进京津冀旅游协同发展, 加快实现旅游市场和管理一体化。

  第八条 【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经营,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发布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九条 【资源普查】 市和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文化、文物、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建立旅游资源的数据档案。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发展规划】 市和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资源普查结果,结合首都功能定位,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 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功能区专项规划,明确旅游功能区的定位、开发方向、区域政策等,整合聚集旅游要素,对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 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时,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在规划报批前应当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促进方向】 本市鼓励符合首都功能定位、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传承优秀文化的旅游业态发展,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

  第十四条 【产业融合】 本市支持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业、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文化、会展、游学、赛事、中医等旅游业态创新。

  本市加强对乡村旅游的规划引导,推动乡村旅游特色化发展,建设特色旅游村镇和环城市休闲度假带,提升乡村旅游品质。

  第十五条 【金融服务】 本市成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建立旅游资源交易平台和乡村旅游融资担保平台,拓展旅游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等部门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丰富旅游公共服务内容,提升旅游公共服务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水平,为旅游者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 市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景区、线路、交通、住宿、气象、医疗急救、风险提示、客流量预警、经营者服务质量等信息。

  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设施】 市和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主要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等旅游者集中的场所,设置旅游咨询服务设施。相关部门应当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线路】 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加强机场、车站、城市中心区与主要旅游景区之间的公共交通旅游专线建设,完善旅游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方便旅游者自由出行。

  第二十条 【指引标识】 主要旅游景区和旅游吸引物周边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人行道路上,由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标准,设置公益性的指引标识,引导出行。

  第二十一条 【文明教育】 市和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文明旅游的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学习旅游知识,增强文明旅游意识,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养成文明旅游习惯。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公益宣传,普及旅游知识。

  第二十二条 【旅游志愿者】 本市鼓励和支持旅游志愿者提供文明旅游引导、景区游览讲解、旅游咨询服务、旅游应急救援等志愿服务,促进旅游志愿者组织发展。

  市和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志愿者的培训和服务,制定旅游志愿服务标准。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三条 【一般规定】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 本市鼓励旅游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参与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评定。

  旅游经营者获得服务质量标准等级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未获得服务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标准等级标识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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