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深圳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最新)(二)

发布时间:2016-09-03 22:16:1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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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旅游服务合同。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旅游服务合同标准格式文本。

  第二十四条 对饭店(酒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星级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星级饭店(酒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酒店),不得使用星级或类似星级的称谓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星级饭店(酒店)聘请境外或国内其他地区饭店(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应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对星级饭店(酒店)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旅游涉外餐馆、商店和其他有关单位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定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旅游定点单位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旅游定点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导游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方可从事导游业务。

  市旅游主管部门对经过培训考核符合条件的,可颁发导游实习证。持有导游实习证的,在实习期内可从事导游实习工作,实习期为一年。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工作。

  导游员未经旅行社聘用,不得私自从事导游业务。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的人身保险。

  第三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执法,并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条例所称旅游者,是指离开自己的住所,进行游览、度假、探亲访友或其他形式消费的自然人。

  第三十四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和其他有关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保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四)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二)遵守旅游区的规定,尊重旅游区域的风俗习惯;

  (三)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旅游设施;

  (四)维护旅游秩序,听从旅游服务人员的善意劝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境外旅游者在特区内进行旅游活动享受国民待遇的实施办法按市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质量监理机构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三)有仲裁条款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三)、(四)项不得同时并用。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者可向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质量监理机构投诉要求赔偿:

  (一)旅行社因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旅行社出现解散、歇业、破产或其他终止情形,造成旅游者预交的旅游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无法退还的;

  (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应该用保证金赔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或市旅游质量监理机构收到投诉决定受理后,应及时通知被投诉的旅行社。被投诉的旅行社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旅行社拒绝赔偿、无力赔偿或未予答复的,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用该旅行社交纳的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

  第四十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决定用保证金向旅游者支付赔偿金后,应负赔偿责任的旅行社应向市旅游主管部门补足其应交纳的保证金的数额。旅行社交付的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损失的,市旅游主管部门应该作出决定,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赔偿金的不足部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经营额,并处非法经营额一至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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