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石家庄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最新)(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9-05 22:41:39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十九条 旅行社要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任务,实行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为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
第二十条 旅行社要制订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发布旅游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旅行社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旅游广告,所发布的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
(二)旅行社刊登广告时,应标明旅行社全称、地址、旅游经营许可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使用本旅行社名称以外的任何名称,不得出现超范围经营内容。
(三)旅行社刊登广告时,使用的荣誉称号必须注明获得荣誉称号的年份,不得使用超过两年度的荣誉称号。
(四)经营范围不同的旅行社不得联合刊登广告。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的广告、宣传资料、行程等表述必须明确、易懂,不得出现“豪华”、“准星级”、“3人标准间”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不得瞒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 实行旅行社包机、专列等大型团队申报制度和服务质量监督制度,根据实际需要旅游监管部门派遣服务质量监督员对大型团队实施全程跟踪监督。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旅行社承办各类商务会议活动。对于引进、申办、承办各类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旅行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旅行社设计、研发、推介精品旅游线路,对推介精品线路和研发新线路有成效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新入选全国“百强”旅行社和连续三年入选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评定为“五钻级”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五钻级”旅行社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参加由省旅游局组织的省内、区域、全国乃至境外旅游交易会、展览会时,不收取展览、展位费。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三十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五章 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本赔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