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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行社市场秩序,提高旅游品质,促进旅行社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旅行社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河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营业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场所应设在方便识别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二)在营业场所入口处设置规范的企业名称、标识或工商部门注册商标。
(三)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完整、有效且内容与实际经营活动相符合。
(四)在营业场所合理位置悬挂旅行社诚信公约、旅游投诉须知和服务规范等,做到制度上墙。
(五)在营业场所合理位置设置顾客休息处。
(六)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放置旅游产品介绍、收费价目表、宣传资料等,所提供的旅游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的内容,以及淫秽、赌博、毒品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内容。
第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八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必须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组织国内旅游必须为旅游团队安排导游。领队和导游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领队证和导游证。
第九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并承担规定的劳动保障义务。
第十条 导游员、领队人员的报酬由基本工资和带团补贴两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代理的,必须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出团前,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旅行社的门市部必须做到与设立社“四统一”,即统一人事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价格。
第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有承包挂靠现象,门市部不得独立经营旅游业务,以自己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签订旅游合同及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设立社应当对其所属门市部进行统一标牌,统一形象设计。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接待服务人员要统一着装,挂牌上岗,服务热情,举止大方,语言文明,普通话标准。
第十七条 旅行社要建立内部管理台账制度,做好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工作,确保台账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导游管理、广告审核管理、门市管理、投诉管理、财务管理、员工学习培训记录、诚信档案、操作规程等。
第十八条 旅行社要建立团队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团队业务档案要完整、清晰,并保存两年以上。内容包括:旅游合同、行程计划单、派团单、团队双方传真确认件、饭店协议、景点协议、租车协议、游客意见反馈表、导游带团小结等,实行一团一结算,一团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