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口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最新)(二)

发布时间:2016-09-06 22:32:3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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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景区景点出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时,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制度,公开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实行流量控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其所属范围内经营店铺、摊位及其所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规范管理,维护景区景点的经营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对其所属范围内自行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店铺、摊位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游览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等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低俗、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等。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权,经国家或者本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有偿出让。报经批准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出让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景区景点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景点进行游览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服务内容、售票办法及优惠政策等。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个旅游点或者游览项目的,可以分别设置单一门票,也可以设置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或者套票,并在景区景点价格标志牌上标明,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

  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应当在景区景点价格标志牌上标明。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开展免费日活动,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免门票或者优惠门票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景点逐步推广使用税控系统、门禁系统和导游身份识别准入系统。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资质的机构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定。

  3A级以下旅游景区景点由本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评定;4A级和5A级旅游景区景点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所评旅游景区景点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者取消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未经法定程序报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既成事实的,造成低水平、低档次重复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中英文导向、解说标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向旅游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直至依法吊销营业证照。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明码标价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游览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出售有差别团体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在景区景点价格标志牌上标明团体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设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 2月 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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