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同居的法律效力 夫妻离婚半年后又同居 产下女儿致抚养纠纷(二)

发布时间:2016-09-13 10:17:4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离婚后同居的法律效力 夫妻离婚半年后又同居 产下女儿致抚养纠纷(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9-13 10:17:46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肖诗诗虽系非婚生女,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之规定,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亲或母亲对子女均有给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它费用的义务,故原、被告在女儿成长中支付的各种费用,除非原、被告有明确约定,否则不能作为共同债务而要求对方负担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故被告缴纳的女儿上户口、受教育等费用,不在本案的处理范围之列。因考虑到原、被告的婚生女肖姗姗已由被告抚养,且被告搬离原告住处后,非婚生女肖诗诗一直跟随原告及其家人生活,如突然改变其居住及抚养现状对其成长并无益处,故对原告要求抚养肖诗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此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照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