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同居的法律效力 夫妻离婚半年后又同居 产下女儿致抚养纠纷

发布时间:2016-09-13 10:17:4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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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判决非婚生女肖诗诗由原告肖刚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女儿抚养权判给男方


  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村民肖刚与庞蓉 (现住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场镇)于2001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2月9日生育一女肖姗姗。2008年9月9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女儿肖姗姗确定由庞蓉抚养,一切抚养费由庞蓉承担。但离婚半年后,双方又开始在肖刚的住所同居生活。2011年12月15日,双方生育一女肖诗诗。

  2014年8月24日,庞蓉与肖刚家人发生争执后,便带肖姗姗搬离肖刚的居所另择房屋居住至今。因二女儿肖诗诗的抚养权在法律上没有确定,肖刚遂诉至涪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一、非婚生女肖诗诗由原告肖刚抚养,被告庞蓉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肖刚诉称:近年来,他与被告庞蓉不断发生矛盾,被告经常离家出走,并且对肖诗诗不闻不问,严重影响肖诗诗成长。

  被告庞蓉辩称:二女儿肖诗诗上户口的罚款2.4万元是她支付的,原告不允许其看望二女儿,但二女儿大部分的费用都是她在支付。两个女儿都是她带大的,且她与二女儿的感情很好,故认为原告不能照顾好二女儿。两人离婚后还购买了冰箱、洗衣机、浴霸等财产。另外庞蓉在姐姐庞某琴处有债务4万元,在姐姐庞某蓉处有债务1万元,原告还欠3万元。因养大女儿经济有点困难,庞蓉的姐姐有时在资助她。

  涪城区人民法院另查明,肖诗诗就读的青义镇萌芽幼儿园出具证明称,2015年秋季肖诗诗的保教费、生活费系被告庞蓉缴付,上学期间由被告安排小孩的外爷接送。又查明,原告在庭审中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每月支付非婚生女肖诗诗抚养费800元的诉讼请求。

  2016年5月11日,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非婚生女肖诗诗由原告肖刚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二、被告庞蓉每月可以探望肖诗诗两次,原告肖刚应予协助。但庞蓉如需带肖诗诗在外过夜或带离绵阳城区时,需征得肖刚同意。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维持现状有利女儿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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