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养老院收费标准,敬老院入院手续办理流程(二)

发布时间:2016-09-15 21:55:0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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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养老机构在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开展养老服务,可以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合理费用。

  第四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是否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由所在地政府确定;

  (三)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第五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级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并负责全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同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制定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并对养老机构收费情况、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 制定、调整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

  第七条 床位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护理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的,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定调价报告,按照隶属或者业务指导关系,经所属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定调价报告材料包括:

  (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

  (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信息、近两年经营状况、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情况。新建的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经营成本等相关资料;

  (三)现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首次制定的不需提供);

  (四)拟制定或调整的标准、幅度以及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分析;

  (五)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养老机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应当实施成本调查或监审,明确成本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按月计收。

  第十二条 伙食费是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营养餐食服务收取的费用。伙食费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物价水平、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伙食费应当实行单独核算,按月公示,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不得转入利润。伙食费应根据入住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第十三条 代办服务收费是养老机构应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委托代理、代办等服务所收取的直接发生的费用。代办项目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制定。

  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公开告知具体代办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代办服务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据实结算,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代办双方应以书面合同方式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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