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苏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婚前婚后共同财产分配(二)

发布时间:2016-09-16 23:28:4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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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子女姓名纠纷争议增多。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子女改姓遭到对方拒绝而引发诉讼,或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再婚,要求子女随继父姓引发诉讼。李亚林说,因为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所以审理难度较大。

  再次,涉及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纠纷增多。随着人口老龄化、流动化以及失独家庭增多,老年人精神情感需求不能满足的情况较为严重。

  李亚林介绍说,因“婚外恋”引发的情债纠纷也较多。此类纠纷多以借条、青春损失费、分手协议的形式出现,既有合法配偶主张赠与无效的诉请,也有赠与方要求返还的纠纷,还有第三者要求继续履行的案例。

  夫妻离婚原因多样

  据了解,从江苏法院审结的离婚案件看,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双方因文化背景、家庭环境、脾气性格等引发的不和谐,也有因生理缺陷、经济纠纷乃至赌博、吸毒等因素导致的家庭矛盾。

  李亚林介绍说,“闪婚族”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离婚率较高。闪婚闪离约占江苏离婚案件总数的14%。因婚外恋引发的离婚比例越来越高,据不完全统计,第三者插足所致离婚案,约占全部离婚案件的31%。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与配偶长期分居,缺乏沟通交流,在城市出现“临时夫妻”等现象,致使离婚增多。

  随着城镇化建设等征地拆迁项目的实施,因拆迁补偿款问题引发的农村离婚率呈现上升趋势。有的当事人为了增加拆迁补偿款而仓促结婚,有的甚至假结婚、假离婚。有的家庭突然得到数额不菲的拆迁补偿款,因款项归属和分割产生分歧,最终走向离婚。

  确立一套裁判规则

  李亚林说,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强调辩论主义和对抗式庭审,往往出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矛盾激化,受到“二次伤害”。为此,江苏法院树立正确裁判理念,确立了一整套家庭纠纷裁判规则。

  注重区分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财产型案件,避免用审理财产案件的审判理念指导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在庭审方式上尽量弱化当事人主义,强化法庭职权主义。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机械套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理,而是充分发挥法官的积极作用,加大法官收集证据和查证力度,从利益平衡和案结事了的裁判结果出发,不唯效率更重效果,不唯法律兼顾善良风俗,努力使裁判结果更能充分体现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

  在此基础上,合理认定夫妻债务,区分夫妻债务的内部和外部法律关系。针对配偶一方对外举债挥霍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现象,江苏高院专门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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