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省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申请流程及标准(五)

发布时间:2016-09-21 15:31:2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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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住房租金缴交办法

  (1)职工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的,其原租金的130%必须用现金支付,其余部分可用其公积金、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抵交。存量补贴用完以后,只能用现金,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租金不能免交也不能用存量补贴抵交。

  (2)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经批准后可在一定时间内免交所增租金需用增量补贴缴交的部分。

  (3)经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及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民政部门确定的我市最低生活标准的居民,租金标准仍按《市人民政府对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屋租金和售房价格的请示〉的批复》(筑府〔98〕38号)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4)为照顾低收入职工,除劳动部门认定的困难职工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救济居民之外,1999年省市房改部门可以对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的职工给予减免新增租金优惠。数量控制在全部住户的千分之一以内。

  (5)离休干部用现金缴纳租金的减免办法仍按原房改政策执行。

  (6)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住房,应用现金向房管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交付按《方案》规定标准核定的房租,如交付房租有困难且属本《细则》确定的“双困难户”,可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如以后收入水平提高,须搬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7)已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产权单位所有权部分须按《省房改办关于我省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房改字〔1997〕64号)文件规定有偿使用,按《方案》确定的房租标准缴交房租。

  (8)对下列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可在《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优惠10%。

  (9)以下房屋不宜出售:

  ——临街宜改为营业房的;

  ——近、中期要改造的或已列入旧城改造区内的;

  ——未经产权登记和产权有争议的、委托代管的;

  ——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

  ——花园、别墅式住宅;

  ——校园内与教学区不能分隔的住房;

  ——区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其它不宜出售的;

  ——三层(含三层)以下住房。

  3.住房租金缴交程序

  (1)由“中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房租,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住房情况按本《细则》中各级地段的租金标准核定每户每月应缴房租。职工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的部分,职工须将其原租金的130%用现金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有条件的可以由银行代收,其余部分可用其夫妇双方的月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抵交。超标准面积部分不能免交,也不能用存量补贴抵交。

  (2)物业管理公司按月将所收房租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租金”专户上,并向“中心”报送“银行进帐单”及《房屋租金收交情况表》。由“中心”按月将每户租金中应用月增量补贴及月存量补贴抵交的部分从职工个人帐户中的相应分户上划转到“中心”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上。

  (3)已购部分产权的住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按其产权比例核定应交房租,按上述办法缴交。

  六、物业管理办法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各单位应将自管住房清理后,移交“中心”进行资产管理,由“中心”将我市住房分片区委托房地产管理局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大、中型企业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也可以招标形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2)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上述租金缴交办法及程序代“中心”向住户收取房租,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租金”专户,由“中心”按所收房租的一定比例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手续费。维修住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维修计划及预算,经“中心”审核后,从“中心”的“租金”专户拨付。

  (3)各物业管理公司须按照“贵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搞好社会服务,实现住房的社会化管理。

  (4)各单位在建的1999年12月前可竣工的集资建房,允许职工按已核定的房改成本价购买,并给予全产权。

  (5)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集资建房项目必须转作经济适用房项目处理。

  (6)1999年以后各单位在自用土地中建设职工住房的必须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并由资金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监控。

  (7)从1999年1月开始,按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文)的要求,建立已出售住房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按微利房款的2—3%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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