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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推进一系列农村改革的前提条件,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吉林省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中心,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改革创新、确保稳定,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方式,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创造有利条件。2014年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15年全面铺开,2017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4年吉林省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重点抓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两个整县推进试点,县(市、区)自行选择有代表性的一个乡或2个村开展试点。先行试点需要完成6项任务,一是摸清底数,全面了解人口状况、耕地面积和承包状况等信息;二是梳理问题,对各类土地承包矛盾和问题进行排查分类,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三是针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制定相关政策;四是本着规范、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五是综合考虑地理地貌、财力支撑、专业力量等因素,探索面积测量技术路径,选择适宜的方式手段;六是建立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平台,完善数据库。
省里要求,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要严格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工作中必须要做到“五统一”,统一登记范围,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规程,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数据管理。要尊重历史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经营权证书、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以及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都是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依据。同时,在工作中要创新思维方式,创新解决问题的路径,创新确权登记的方式方法,创新管理手段,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有针对性地提出破解矛盾问题的政策措施。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答: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认定的过程。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五、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意义是:
(一)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要求。只有开展确权登记,才能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为本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继续承包并长久不变扫除障碍,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是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是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前提。只有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才能把承包地真正落实到户,权属清了、面积准了,农民的心才能稳了,才能放心外出务工就业、进城落户,承包地才能流转出来,规模经营主体才敢放心搞规模经营。
(三)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保障。在我省的广大农村,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房屋是农民最大的财产。现在农民虽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资源、资产、资金要素还不能合理转化。只有通过确权,才能实现赋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产权、林权、股权等才能够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公平的交易,农业农村的资源才能够逐步转化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