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具体规定解读,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16-09-22 23:38:5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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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政策是关乎很多农村村民切身利益的内容。那么,最新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政策的内容有哪些?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政策的发布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有哪些影响?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步推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权属,积极调解处理权属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这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能给农村居民带来什么好处?

  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

  根据《江苏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在办理登记时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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