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省校车安全条例及管理制度解读(四)

发布时间:2016-09-23 14:03:4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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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联合检查,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在接到举报后10日内依法处理或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工作,督促学校做好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学校的安全教育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指导监督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台账。

  第三十九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并通报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对交通违法多发、群众举报和学生家长反映集中、公安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校车驾驶人,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调离或辞退。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通知相关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四十一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除不准继续驾驶校车外,可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

  校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有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由有关部门许可备案或取得校车标牌,用于接送小学生和学龄前幼儿上下学,7座以上非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的车辆,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审验时,应按照出厂时的标准审验,到期后自由选择更换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校车或注销校车许可。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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