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昆明营改增实施细则,昆明营改增后建筑税率

发布时间:2016-09-24 10:12: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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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昆明营改增实施细则,昆明营改增后建筑税率

  营改增,你知道多少?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年昆明营改增的最新消息。

  2016年昆明营改增实施细则

  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昨日记者了解到,目前昆明市国税局已经按照省国税局和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平稳、有序、顺利推进 。

  据介绍,从市国税局到各基层局已成立了“营改增”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具体抓,具体工作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尽其事的。

  面对时间紧、任务重等多重压力,市国税局通过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沟通合作来提速。对内,畅通上下沟通渠道,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上报“营改增”中存在的难点与堵点,强化对基层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对外,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营改增”工作的推进情况,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加强与财政、地税、公安、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构建齐心协力支持试点工作的外部环境。同时,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做好宣传辅导,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在宣传方面,对内以内部网站“营改增”专栏、文件下发等形式发布“营改增”相关知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做好“营改增”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外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意义和目的,赢得广泛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纳税人主动响应和参与改革,为全面推进“营改增”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同时加强培训辅导,保证政策到位。一方面扎实开展内外部培训,实现税制转换的平稳过渡。另一方面重视抓好对纳税人的培训,通过纳税人学堂、办税公告、宣传手册、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广泛宣讲试点改革的内容和意义,使试点纳税人了解、掌握政策规定和业务流程;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税企QQ群、微博微信等载体,搭建好咨询服务平台,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入营改增的征税范围。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一、各行业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一)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三)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四)纳税人发生除以上应税行为规定外,税率为6%。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增值税纳税人有几种类型?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五、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是什么?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六、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是什么?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七、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八、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九、小微企业缴纳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营业务如何计税?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十一、营改增试点期间哪些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十二、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三)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四)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五)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六)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七)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八)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十三、试点前发生业务如何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十四、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规定?

  (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九、小微企业缴纳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营业务如何计税?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十一、营改增试点期间哪些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十二、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三)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四)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五)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六)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七)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八)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十三、试点前发生业务如何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十四、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规定?

  (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七)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八)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十五、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六、个人销售二手房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十七、个人出租住房如何征收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昆明营改增后建筑税率

  (一)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三)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四)纳税人发生除以上应税行为规定外,税率为6%。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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